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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成年子女购房出资的认定规则探析

发布日期:2025-03-17

内容摘要:在当今社会,父母为成年子女购房出资已成为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然而,当子女的婚姻关系出现变故,作为家庭核心财产的房产的归属与补偿,涉及夫妻、双方父母以及外部第三人等多方权益,构成离婚财产纠纷中常见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围绕该条具体内容,就父母为成年子女购房出资的认定规则进行探析。

关键词:父母出资房、离婚财产分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一、父母为成年子女购房出资的现状与问题

(一)社会现状分析

在当今社会,父母为成年子女购房出资已成为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对于初入社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年轻人而言,独立购买房产往往面临较大压力,父母的资助成为许多家庭实现购房目标的重要支撑。

从出资比例来看,根据网易房产数据中心调查数据显示,在子女购房过程中,父母提供部分或全部购房资金的情况较为常见。90后购房者中,27.81%的购房者独立承担了首付款项,不需要父母支持。余下七成的购房者,父母均有不同程度的支持,其中,父母出资三成以下占51.6%,五成以上占35.9%,还有12.8%的人首付全部由父母负担。父母为成年子女购房出资已成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其涉及的规模和范围之广,对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引发的法律问题

父母为成年子女购房出资这一行为,在现实中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其中房产归属争议和出资性质认定问题尤为突出,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

针对房产归属争议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出资情况以及婚姻状况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房产归属的判定,使得此类纠纷的处理难度较大。此外,出资性质认定也是一大难题。实践中,对于父母出资是赠予还是借贷,各方往往存在争议。法院在审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家庭经济状况、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这也增加了司法实践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二、相关法律规定的历史演变

(一)早期法律规定及特点

早期,我国法律体系中针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规定相对较少且较为笼统。在计划经济时代,住房主要由单位分配,个人购房的情况极为罕见,因此相关法律问题并不突出。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房地产市场开始兴起,个人购房现象逐渐增多,法律也开始关注这一领域。

在早期的法律规定中,《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是处理此类问题的主要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主要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本原则,对于婚后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时期法律规定的主要特点在于其原则性较强,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平等和共同利益。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规定的局限性也逐渐显现。一方面,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日益普遍,早期简单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规则无法适应这一复杂的新情况。另一方面,早期法律规定缺乏对出资性质、房产归属等具体问题的明确界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缺乏统一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法官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法律的权威。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颁布前相关法律规定历史演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法释〔2003〕19号,以下简称“原《婚姻法解释(二)》”,已废止]第22条,首次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以婚姻时点为分界的父母出资性质判断标准。具体而言:若出资行为发生于子女婚前,除明确约定外,通常视为对己方子女的单方赠予;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供的经济支持,则默认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以下简称“原《婚姻法解释(三)》”,已废止]2第7条确立了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判定规则。具体而言: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个人名下的,该行为在法律上可视为父母对己方子女的单方赠予,所购不动产应认定为接受赠予子女的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该法条在权属争议中遵循“登记推定主义”,即以登记记载作为物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现行法律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2号,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3第29条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主、倡导约定优先的基础上,明确了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父母婚内出资购房的认定规则。具体而言,若父母与子女之间就出资性质、房产归属等问题有明确书面约定,那么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将优先依据该约定进行判定。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将父母婚内出资购房认定为婚内受赠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认定规则

(一)条文内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之第八条原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予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予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予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予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二)父母出资行为性质认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长期存在举证难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确立了“赠予推定优先”规则,即在父母与子女未订立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将出资行为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予。该规则源于传统家庭伦理中财产支持的非契约性特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要求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承担证明义务,本质上是对家庭内部意思表示模糊性的价值判断。这种制度设计虽契合中国式家庭互助的文化底色,但在离婚纠纷中易导致利益失衡:非出资方配偶可能通过婚姻短暂存续获取不当财产份额,而父母因缺乏证据意识面临出资损失风险,由此引发法律效果与社会预期的冲突。

对此,学界尝试在尊重既有规则的前提下探索利益平衡路径,主要形成两种解释方案:一是将婚姻关系解除视为情势变更事由,允许父母主张出资返还,但需扣除婚姻存续期间已实际消耗部分;二是构建“附解除条件赠予”理论,将父母出资解释为以婚姻持续为履行条件的无偿给付,条件成就时受赠方需返还未消耗的财产价值。这两种方案均试图将家庭伦理中的隐性期待显性化,通过法律解释技术实现代际财产流转与婚姻风险分配的动态平衡。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路径,司法解释的完善方向均应立足于中国传统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既要维护婚姻财产制度的稳定性,亦需在父母财产权益与子女配偶合理期待之间建立缓冲机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回归到婚姻法框架内解决夫妻离婚时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以约定优先,有约定的从约定,该约定不仅包括对出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的约定,还包括对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的约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父母起诉子女及其配偶或前配偶主张为借款法律关系的,应当由父母就其与子女及其配偶存在借款合意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父母一方仅提供其与自己子女签订的借条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其他事实进行审查,无法达到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的,认定为赠与更符合实际情况,案件处理上应当驳回父母的诉讼请求。4

以约定优先、结合综合裁量的方式完善了规则设计,一方面回应了实践中对于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的现实需求,充分保障了父母出资的意愿,另一方面又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生活实际完善了补偿方式,避免了仅以出资数额认定归属而导致的不公正,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之上赋予了审判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又限制了自由裁量的考虑因素以促进个案的平衡,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因此,在目前的司法背景下,建议父母在出资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通过签订书面赠予协议、借款合同或在转账备注中注明用途等方式固定法律关系。若出资性质为借款,需定期催收并保存还款记录等履约证据。此类风险防范措施既能减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财产归属不清引发的家庭矛盾,也可在子女婚姻解体时有效维护出资方合法权益,避免因法律推定规则导致财产损失。

(三)房产归属的判定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第2款“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可以看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认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原有的物权登记原则,结合“约定优先与合理补偿”的框架,在司法规则层面实现了突破性细化,主要区分了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及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三种情形,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与分割规则作出体系化重构,并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自己子女或配偶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可以判决归属出资方子女所有。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家庭财产关系和社会观念将不断演变,父母为成年子女购房出资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有望迎来新的发展趋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既关注了我国伦理之人之常情,又考虑到父母作为出资方的利益权衡。但笔者仍呼吁不管是父母、子女均需要具有全局性的家庭财产规划意识,以书面形式明晰财产关系,以在婚姻风险中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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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虹颖律师取得法学、财务管理双学士学位,在律师执业中,作为主办律师参与办理刑事、民事案件上百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政府法律顾问、公司法、金融法领域。朱虹颖律师秉持“专业、高效、诚信、勤勉”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4.王丹.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问题研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评析.中国应用法学(2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