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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84期:2021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是否限制新成立企业?

发布日期:2025-03-26

1.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小组未进行谈判就让供应商最后报价,成交结果是否有效?

答:成交结果无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谈判的,采购结果应作无效处理。

2.采购文件要求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评分项,是否排斥了新成立公司?

答:不排斥。采购文件要求一定数量一定期限的业绩,与采购需求和供应商履行合同能力及质量相关。新成立公司是否有业绩,与业绩时间要求无必然关系,业绩作为评分项,新成立公司也可以参与采购项目。

3.服务采购项目中,若供应商在服务中提供大型企业制造的产品,该供应商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根据前述规定,若采购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符合前述规定,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产品制造商的企业划型并不影响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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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翠玲律师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曾任四川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专家培训讲师;具有为省市区(县)10多家财政部门提供政府采购专项法律服务经验,且具5年多财政部门驻场经历;担任若干采购人、代理机构法律顾问;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50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