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产业检视
“竖店”风起云涌,微短剧产业“乘风而上”。2024年微短剧市场规模首次超过电影票房(470亿元),展现出强大的发展潜力。根据《2024年微短剧行业白皮书》,微短剧市场规模预计2025年将超过680亿,2027年将突破1000亿。“网络微短剧”首次被写入四川省政府工作报告,四川将加快发展演艺赛事、游戏电竞、国风国潮、网络微短剧等新业态。
2025年2月5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要求落实“分类分层审核”制度。近日,普某因在自己建设的网站上线《我在八零年代当后妈》等热播短剧2500余部,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提起公诉的新闻,受到微短剧产业各环节企业及经营人的关注。
本文通过司法大数据分析,并结合团队办理文娱产业刑事辩护与风控业务经验,梳理微短剧投资融资环节、生产制作环节、发布推广环节相关企业可能涉及的常见八大刑事风险,以期助力微短剧产业健康发展。
投资融资环节
01集资诈骗罪
常见行为方式:
对不特定公众以筹备拍摄微短剧制作、宣发需要资金为由,添加投资人微信或拨打电话,通过夸大电影收益、精心编排话术等方式利诱投资人购买收益权,并承诺若不能按时上映,将原价回购全部投资份额并支付年化利息作为赔偿,最终将募集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参考案例:宋某某集资诈骗案【(2022)沪0106刑初31号】
2011年11月至2017年6月间,宋某某陆续成立并实际控制星狐公司等三个公司,以三公司名义筹备拍摄电影《一车四仆》、《蓝莲》,伙同刘某以虚构理由添加投资人微信,通过夸大电影收益、精心编排话术等方式进行利诱。多名被害人被对方添加微信后在聊天过程中建立信任,购买了电影预期收益权。后宋某某通过对外签订虚假营销推广合同的方式,将募集资金转入宋某某、刘某名下银行账户。经审理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0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常见行为方式: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以投资微短剧项目、转让股权等可获得高额返利为由,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参考案例: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9)京0105刑初2495号】
2014年至2018年,崔某某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万达财富集团公司、万达财富基金公司、万达财富文化公司等名义,以投资影视项目、转让股权等可获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非法吸收报案集某资金人民币2.4亿余元,造成报案集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2亿余元。其中,崔某某作为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对上述全部金额负责。经审理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0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常见行为方式:
以拍摄微短剧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收益权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获取财物。
参考案例 :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冀04刑终448号】
张某某以通过网络平台做影视众筹为名进行宣传,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人员,交纳3000元、7000元、15000元入门费,分别成为银牌、金牌、钻石合伙人,并按照推荐加入的先后顺序形成上下线关系,将每个人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下线人员的业绩作为计算和给付报酬的依据。该公司以上述模式发展人员、收敛资金。经审理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
生产制作环节
04侵犯著作权罪
常见行为方式: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小说、剧本翻拍为微短剧,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制作的微短剧,上传到自建平台上播放并收取费用。
参考案例:普某上传《我在八零年代当后妈》侵犯著作权案
普某在网络上低价购买各种短剧资源包,并花2万余元租用服务器,在自建网站内上线《我在八零年代当后妈》等热播短剧2500余部。从2023年9月开始,普某设定每部短剧免费观看前10集,想要解锁后续剧情,需要购买会员,月卡会员15元,年卡会员100元。2024年2月底,某影视公司报警,称普某经营的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上架了该公司300余部短剧。经查证,截至案发,普某经营的网站,共拥有注册会员7000余人,盈利近万元。公诉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普某提起公诉。
05合同诈骗罪
常见行为方式:
在没有制作能力、制作资质等情况下,与投资人或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后续没有实际履行微短剧拍摄,并将合作资金用于个人消费、肆意挥霍、隐匿转移、携款潜逃。
参考案例:甲合同诈骗案【(2024)浙0402刑初164号】
2018年至2019年,甲以其经营的某公司与丙签订电影《爱要你看见》联合出品协议,约定丙负责全部投资事宜,某公司负责剧本完善、拍摄制作、发行以及送审等。其间,甲伪造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的影片许可预购合同,虚构该影片被预购以及承诺收回投资回款等事实,先后骗取丙支付首期制作费60万元、中期制作费150万元。经审理判处甲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06洗钱罪
常见行为方式:
(1)虚增制作成本、宣传费用,将犯罪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通过签署“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微短剧演员报酬、特效费用、设备费用、宣传费用等开支,将贩毒、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资金混入合法资金进行投资。
(2)虚假充值、点播,从中抽取手续费。
接受大量可能是贩毒、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收益,为微短剧剧集或者会员充值、点播,从中抽取手续费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充值人、点播人。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除洗钱罪规定的七类犯罪以外,使用虚构微短剧制作成本或宣传费用、虚构充值或点播微短剧的方式,掩饰、隐瞒其他来历不明资金,如电信诈骗获得的收益,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发布推广环节
07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常见行为方式:
微短剧发布、推广、播放平台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未按照分类分层审核制度严格审核上线微短剧,使带有色情、软色情情节的微短剧广泛传播,并从中获取利益。
参考案例: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深圳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等人,在明知该公司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的视听节目含有色情等内容的情况下,未履行监管职责,放任淫秽视频在该公司控制和管理的缓存服务器内存储并被下载,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网上传播,该公司盈利主要来源于广告费、游戏分成、会员费和电子硬件等。经审理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08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常见行为方式:
微短剧发布、推广、播放平台未审核筛查出不符合要求的微短剧,收到网信、公安等监管部门合法合理的书面整改通知,未及时下架涉政敏感内容,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整改,将可能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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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短剧行业发展迅猛,高效的市场运作是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的重要驱动力,在此过程中相关企业多面临融资困难、生产制作难、推广成本高、行业竞争白热化等问题。相关企业在全过程尤其是投资融资、生产制作、发布推广等高发刑事风险环节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必将从“野蛮生长”向“精品化、规范化”转型,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影视娱乐法律师团队也将为微短剧产业繁荣和相关企业保驾护航。
■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诉讼法学硕士,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大学生反诈维权律师团理事,四川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研究与服务中心特邀研究员。在CSSCI核心期刊、国家重点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参与出版国内首部教育行业大数据分析专著《教育行业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基于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
■ 曾利娟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刑事领域法律服务,工作勤恳负责、严谨细致、精于写作和办案沟通,擅长精细化审查分析证据,从法律大数据角度研究案件、发现辩点、寻求突破。在教育行业、场外配资、公司企业及高管风险防范、政府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风险防范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主办多起公安部督办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取得了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重罪变更轻罪、数罪变一罪、缓刑等良好效果。——用专业温暖的辩护,助力走过人生低谷。曾利娟律师在案件中高度负责的办案态度和敬业精神均获得了当事人、家属及同行的赞誉。
■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中共党员,诉讼法学硕士,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参与办理刑事案件数十起,主持或参与研究课题/项目多项 ,发表学术论文三篇,参与翻译法学经典著作《刑事对抗制的起源》(约翰·朗本著,王景龙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