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为了拓宽融资渠道,常会出现将资产对外出租并在该资产上设定抵押担保的情况。然而,当企业陷入困境并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些特定财产可能仍在继续产生租金、占用费等法定孳息。此时,抵押权人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抵押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成为了一个涉及担保物权与破产法交汇的复杂议题。本文旨在对此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0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孳息的一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这意味着,在抵押财产被法院扣押后,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财产的孳息,且这一权利通常被视为抵押权的一种延伸。
02破产程序对抵押权人权利的影响
如前述所说,抵押权人想对抵押物的法定孳息行使优先受偿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抵押财产必须已经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其次,抵押权人必须已经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抵押权人才能有权收取并优先受偿抵押物的法定孳息。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一规定意味着,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原先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被解除,执行程序也将中止。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抵押权人将丧失对抵押物孳息的优先受偿权呢?事实上,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担保物权制度与破产制度之间的内在矛盾,前者重在对担保权人的个别保护,后者重在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1因此,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自然会受到一定影响。
03法定孳息的性质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借贷产生的利息、出租房屋产生的租金等。在企业破产的背景下,管理人接管资产并对其享有处置权,管理人若决定继续履行相关合同,抵押物在破产程序中仍能继续产生租金、占用费等法定孳息。这些孳息的归属与分配,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2
04司法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抵押权人对破产企业法定孳息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法定孳息无优先权
►案例:(2022)粤06民终14103号,叶某与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
►人民法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涉案物查封措施自然解除,此时涉案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这一形式要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涉案物是在破产受理后产生的孳息,应当属于破产财产,并应按照破产程序中进行分配。
观点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法定孳息有优先权
►案例:(2021)苏12民终2614号,江苏某有限公司与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
►人民法院观点: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的查封行为意味着抵押权进入实现程序,因破产而导致的查封措施解除系因集中处理破产企业财产所需,并不影响抵押权实际已经进入实现程序。
05作者观点
综合以上分析,作者倾向于认为抵押权人对进入破产程序的抵押物法定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设定的目的是督促抵押人及时处置抵押财产以偿还债务。“扣押之日”是法律赋予抵押权人收取孳息的起算日期,并非只有在扣押期间产生的孳息才归属于抵押权人享有。其次,抵押权的本质是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孳息作为抵押物交换价值的一部分,理应算入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内。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载明为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非“终止”,这意味着抵押权人的相关权利并未被剥夺。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抵押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是附属于抵押财产的范围,则当然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权人依然对破产受理后的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06结语
抵押权人对破产企业法定孳息的收取问题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尊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同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灵活处理,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相关注释
1.张元华:《别除权优先受偿范围不包括抵押财产的租金》,载《人民司法》2022年第8期。
2.许德风:《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