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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破产研究60期|劣后债权的认定标准与司法实践研究

发布日期:2025-05-09

摘要:劣后债权作为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债权类型,其认定标准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平衡与企业债务清偿效率,劣后债权作为清偿顺序低于普通债权的特殊债权类型,通过法定强制与约定分类,平衡了债权人间的利益关系,防止债务人逃避核心债务。司法实践中,股东债权劣后化、关联交易债权处理及惩罚性赔偿的劣后认定,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原则的维护。本文从法律属性、认定规则及司法实践三方面展开分析,结合典型案例与域外经验,探讨我国劣后债权认定的制度缺陷与完善路径,提出立法细化、司法统一与监管协同的改革建议。 

一、劣后债权的制度定位与法律特征

(一)劣后债权的法律界定

劣后债权(Subordinated Debt),英美法系称之为“次级债权”或“置后债权”,大陆法系多称“劣后债权”或“居次债权”,是由法律规定或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设立的,在破产程序中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债权。其通常包括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利息、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特定债权。相较于除斥债权,劣后债权仍有获得清偿的机会。其核心特征在于:

1.清偿顺位劣后性:仅在普通债权全额清偿后分配剩余财产。

2.权利基础双重性:兼具债权请求权属性与风险投资属性,如股东借贷、关联交易债权等。

3.认定依据复合性:既可通过合同约定(约定劣后),也可基于法律规定(法定劣后)或司法裁量(裁定劣后)确立。

(二)制度价值分析

1.风险隔离功能:将特定债权(如股东借款、关联债权)置于普通债权之后,防止利益输送;

2.融资工具创新:作为次级债券或夹层资本,为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来源;

3.破产公平原则:通过顺位调整,避免无担保债权人利益受损。

二、劣后债权认定规则的理论依据

(一)破产受理不是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定情形

债权消灭需满足民商法规定的特定情形,破产受理并不当然引起债的消灭。从债法理论来看,引起债权消灭的原因可以分为二大类:一是债的目的的消灭,包括因目的达到的消灭,如清偿、代物清偿、提存,以及目的无法达到的消灭,如债权的主体的消灭或债务人的履行不能的;二是法定的情形,包括抵销、变更、免除、混同等。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将消灭或者重生,该情形可以理解为因责任财产已分配完毕导致债的目的无法实现,从而引起债的消灭,而在破产财产清偿完毕所有破产债权后仍有剩余的情况下,虽然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是债权具有清偿可能性,债的目的仍有实现的希望,破产法应当在程序上赋予劣后债权清偿的可能性。

(二)破产法对公平原则的贯彻

破产法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多数债权人同时就债务人有限的破产财产进行受偿时产生的利益冲突,为实现债权人的平等受偿以及对债务人合法权利的合理保护,破产法比其他法律制度更加注重对公平原则的贯彻与落实。公平原则在破产法中,不仅表现为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还体现在根据债权的不同性质规定了破产分配的顺序。

劣后债权认定规则从三个方面体现公平原则:首先,以劣后替代除斥,赋予虽然不符合普通破产债权标准但客观上属于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可能性,公平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严格认定内部债权人或关联债权人的债权,将表面上符合普通破产债权构成要件但实质上存在不公平行为或者将清偿后将产生不公平效果的内部债权或关联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从而维护外部债权人或其他普通破产债权的合法权益。最后,承认约定的劣后债权,尊重当事人对债权清偿顺位的约定。

三、劣后债权认定的必要性

(一)维护公平清偿秩序

破产程序涉及众多债权人的利益,不同性质的债权若不加区分地同等受偿,将导致利益失衡。劣后债权的认定能够根据债权的性质、产生原因等因素,合理安排其受偿顺序,使对债务人经营风险承担较小或在法律政策上不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处于劣后地位,保障那些真正依赖债务人正常经营获取收益、对债务人财产形成有实质贡献的普通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机会,从而维护整体的公平清偿秩序。

(二)促进市场交易安全

明确劣后债权的认定标准,向市场参与者传递了清晰的法律信号。在商业交易中,债权人会基于对债权受偿顺序的预期来评估风险,合理确定交易条件。这促使债权人更加谨慎地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进而促进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例如,若投资者知晓某些具有投机性质的债权在破产时将被认定为劣后债权,其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会更加审慎,避免盲目投资带来的风险。

(三)完善破产法律体系

劣后债权的认定是破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界定劣后债权,能够填补破产法在债权清偿规则方面的空白,使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处理规则更加细化和完善。这有助于提高破产法的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裁判依据,减少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争议和不确定性,推动破产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成熟。

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逻辑与典型案例

(一)惩罚性债券的劣后认定

辽宁储运公司破产案(2021辽民终498号)
法院将未履行生效判决的迟延利息认定为劣后债权,避免惩罚性赔偿转嫁给普通债权人。裁判规则强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原则。

(二)关联债权的审查规则

无锡某公司破产案(2024苏02民终2518号)

法院认定关联企业因资金调度形成的债权为劣后债权,因其未实质提升债务人偿债能力。审查重点包括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及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

(三)股东债权的限制规则

巫溪国华公司案(2021渝02民终612号)

法院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形成的债权劣后处理,体现诚信义务优先原则。争议点在于股东债权是否因注册资本不足或关联交易而当然劣后。

五、结语

劣后债权的认定需平衡债权人保护与商事效率价值。通过立法明确规则、司法统一尺度、监管防控风险,方能实现破产程的实质公平,并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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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黄琬然. 我国劣后债权认定规则研究[D]. 西南大学, 2020. DOI:10.27684/d.cnki.gxndx.2020.000335.

2.王欣新:《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法律出版社,2022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8

4.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破产案(2021辽民终498号)判决书

5.无锡太某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2024苏02民终2518号)判决书

6.巫溪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案(2021渝02民终612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