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8日第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受贿行贿一起查”不仅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也释放出强化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行受贿案件打击力度的信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对合犯,同样成为查处的重点对象。在反腐败斗争持续发力、纵深推进的背景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发案量将增多。
本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法基本规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等进行了梳理,并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总结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九个刑事实务要点,尤其为民营企业及相关人员提供风险识别参考,并为刑事辩护与民营企业合规工作提供相关参考,推动以法治之力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01刑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02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03量刑规范
04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认定要点
1.“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另外,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表述,“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理解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需要注意的是,被控告、举报人如果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希望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事进度等,不构成本罪。
2.“给予财物”的认定
“给予”应当是实际给付行为,即作为贿赂物的财物已经从行贿人手中转移到受贿人控制之下。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
(1)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4.“其他单位”的认定
(1)常设性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2)非常设性组织: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5.具体行贿对象身份的认定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6.“财物”的认定
(1)货币
(2)物品
(3)财产性利益: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7.行贿与馈赠行为的界限
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8.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对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定罪处罚。但对于确已明显构成行贿共犯或者受贿共犯的,予以定罪处罚,也依法有据,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9.本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商品经济的经营者,具有特定性;行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较本罪主体更广泛。
(2)行贿对象不同。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3)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职务的廉政制度,公司、企业的正常业务及管理活动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05报案指引
1.报案书、控告书或举报书一份。
2.报案、控告、举报人(包括单位)的主体身份证据,如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单位的工商注册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构成及变更、经营范围及变更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经营许可证,单位委托书,等等。
3.被控告、举报人的主体身份证据,如:个人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职务任免书、工资发放明细表、单位缴纳社保凭证,单位的工商注册资料、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经营许可证,等等。
4.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的证据,如:知情人证言、单位财务资料、相关资金流水、相关财物去向、相关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等。
5.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个人)或二十万元(单位)以上的证据,如:给予对方的货币数量、物品价值,对方实际取得的财产性利益的价值,等等。
6.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主观上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证据,如:相关政策文件、办事流程等书证,相关知情人证言以及相关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等。
06现行主要有效规范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2.《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
■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诉讼法学硕士,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大学生反诈维权律师团理事,四川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研究与服务中心特邀研究员。在CSSCI核心期刊、国家重点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参与出版国内首部教育行业大数据分析专著《教育行业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基于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
■ 曾利娟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刑事领域法律服务,工作勤恳负责、严谨细致、精于写作和办案沟通,擅长精细化审查分析证据,从法律大数据角度研究案件、发现辩点、寻求突破。在教育行业、场外配资、公司企业及高管风险防范、政府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风险防范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主办多起公安部督办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取得了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重罪变更轻罪、数罪变一罪、缓刑等良好效果。——用专业温暖的辩护,助力走过人生低谷。曾利娟律师在案件中高度负责的办案态度和敬业精神均获得了当事人、家属及同行的赞誉。
■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中共党员,诉讼法学硕士,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参与办理刑事案件数十起,主持或参与研究课题/项目多项 ,发表学术论文三篇,参与翻译法学经典著作《刑事对抗制的起源》(约翰·朗本著,王景龙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