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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研究|文娱产业法律实务:演艺经纪合同的审查要点

发布日期:2025-05-14

伴随着文娱市场的繁荣发展,短视频、网剧、综艺、游戏等娱乐方式不断更新迭代,“艺人”的概念也在逐渐发生变化: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演员、歌手,还包括模特、KOL(Key Opinion Leader,关键意见领袖)、主播等,以及机缘巧合之下被挖掘的“素人”。

文娱市场瞬息万变,“风口”稍纵即逝。艺人与经纪公司双方在签约时,往往存在互相了解不够充分、签约地位不对等的问题,在后续的合作中极易发生争议。笔者将从合同性质出发,探讨演艺经纪合同的主要条款并提出建议,供读者参考。

一、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

从商业模式上看,演艺经纪合同的本质是经纪公司促成艺人从事商业活动获利进而得到报酬,实现双赢。双方为此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往往涉及中介、委托、服务和劳务等内容,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并不以合同名称为标准,而是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申字第1203号熊威、杨洋(女)与北京正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认定,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其中“关于演出安排的条款既非代理性质也非行纪性质,而且是本案综合性合同中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在认定双方演艺经纪合同关系时,需重点审查合同约定是否包含以下要素,如:公司对艺人的商业运作、包装、推广、职业规划及作品权属安排等。实践中,许多经纪公司选择采用“下大包围”的方式与艺人签署多份合同,涵盖演艺经纪、劳动、劳务甚至投资分红等,不仅增加了操作和管理的难度,也容易导致法律关系的混淆以及权利义务的失衡。

二、演艺经纪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律师提示

合同文本是判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情况及其履约情况的重要依据。笔者以“演艺经纪合同”为关键词,根据Alpha系统近3年诉讼案例的检索结果来看,争议焦点集中于合同性质、合同解除、违约金调整三个方面。关于合同性质,前文已有介绍,此处不再赘述。一般来说,演艺经纪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演艺活动的范围。例如:广告代言、商业活动、直播、参演电影电视剧等。

从笔者的经验来看,双方在履行演艺经纪合同的过程中所从事的活动可能大于约定的“演艺活动”的范围,例如演艺活动衍生的见面会、推广节目等,双方应就这部分活动的内容及其所涉商业利益予以考量,在保证活动效果的同时保护艺人的身心健康。

2.经纪合作的范围。例如:特定地域范围内排他/非排他的代理;合作期限。

3.演艺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例如:经纪公司接洽的活动要求;艺人艺德条款。

从合同文本演变的趋势上看,艺人对自身名誉和形象的维护责任正在逐渐加重,不当言论、出轨等违反公德的行为已经成为艺人“翻车”的重灾区,此类违反艺德条款的行为亦或构成根本违约,使艺人和经纪公司蒙受巨额损失。

此外,竞业限制条款、保密条款往往不受演艺经纪合同的履行期限所限,即使合同解除或终止,双方仍负有相应义务。司法实践中,以上条款尤其是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存在一定争议:否定者认为经纪合同非劳动合同,艺人亦不是适格的劳动者,故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或认为该条款系不合理加重艺人责任的格式条款等。笔者认为,在艺人孵化阶段或事业前期,经纪公司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在此共识的基础上达成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各方意思自治的体现,且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之情形,系有效约定。而在合同文本的设计上,应尽量明确和具体,并作出区别于一般条款的显著提示,确保该条款合理、可行。

4.收益分配。例如:报价;收益范围;成本范围;分成结算方式;税务处理。

在商业合作关系中,透明化的收益分配机制有助于各方消弭误解、达成一致。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成本、收益、净收入等各项概念,辅以计算公式加以确认,并考虑履约时长、艺人成长情况等因素对收益分配机制进行动态调整,以保障利益平衡。同时,各项收支应当充分留痕,确保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以免落入举证不能的困境或是产生重大税务风险。

5.知识产权归属。例如:对艺人姓名、声音、表演或肖像的使用;对演艺经纪公司为艺人安排的演艺活动所产生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等权利的分配;衍生品作品的开发及利益分配。

在此条款下,关于艺人社交网络账号的归属问题,笔者简要论述如下:目前大部分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经营者,注册用户拥有的是账号的使用权。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账号的归属会考量各种因素,首先是账号的人身属性,例如账号的名称,以及账号的实名认证主体、绑定的手机号码、实际运营主体是否系艺人本人或其亲属等;此外也会参考合同约定、各方的投入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

6.违约责任。在演艺经纪合同中通常按固定金额或是特定比例,以及列举责任范围等方式进行约定。

由于演艺经纪合同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一旦产生争议往往结局就是解约,则必然牵涉到违约金如何承担的问题。理论上来说,虽然通过主张合同无效或者申请撤销合同可以使艺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巨额违约金,但实践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或撤销情形的案件并不多见。除了上文所述合同文本的约定以外,各方实际履约情况亦会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产生重大影响。艺人通常会以经纪公司未兑现预期承诺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调整过高的违约金,而经纪公司则需要证明己方对艺人的投入、艺人的成长变化、己方因艺人解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等。

三、结语

合同是权利义务的载体,契约精神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面对日益复杂的纠纷类型与司法裁判倾向,无论是艺人还是经纪公司,均需以预防性思维重构合作逻辑,平衡利益分配,规避权属争议。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影视娱乐法律师团队也将继续为各行业主体保驾护航,与广大从业者共同推动文娱行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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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评“四级律师”职称,持有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企业合规师职业能力水平证书(即高级合规师)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即基金从业资格),并通过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获得证券从业资格。

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包括成都市青羊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通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格利科技有限公司等,并为四川省内外多家文化传媒公司、小型剧场及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致力于在工作过程中帮助客户解决法律问题,提高客户的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与此同时,由其主办或协办川渝地区多家企业的破产清算或重整案件(资产处置规模逾三十亿),涉及领域涵盖房地产、重工、文化传媒等。

唐亚楠律师的表达能力及文书功底极佳,曾获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亚军、成都市律师协会脱口秀嘉年华冠军、绵阳市某机关单位辩论赛最佳辩手等十余项演讲与辩论相关荣誉,入选2022年笑果训练营、入围2023年笑果tight5成都赛区,并作为评委及表演嘉宾参加成都市“走基层”文化惠民活动暨首届社区艺术节、成都市郫都区纪检监察系统“弹冠振衣”主题演出、雅安市《名山推荐官》城市文化竞演活动、共青团成都高新区工作委员会“高新青年汇”跨年脱口秀等主题活动,对各类新兴的文娱业态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