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开招标货物项目,供应商是否可以提供制造商的业绩?
答:具体要看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若招标文件允许以制造商业绩加分的,供应商可以提供制造商的业绩,但招标文件此类要求应当与供应商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
2.采购标的参数要求提供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供应商是否应当具备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答:应当具备。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具备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如果供应商对该条参数予以响应,应当具备相应许可证。
3.作业本采购项目,供应商相应产品规格型号是否必须写成作业本的长宽?
答:不是必须。虽然一般采购文件要求规格型号应当指向唯一性,但规格型号属于制造商自主命名,主张作业本规格型号必须写成长宽缺乏依据。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曾任四川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专家培训讲师;为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累计上万人开展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培训;具有为省市区(县)10多家财政部门提供政府采购专项法律服务经验、5年多财政部门驻场服务经历;担任若干采购人、代理机构法律顾问;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60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