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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医事法实务笔记|66期:医疗机构紧急救治义务解析

发布日期:2025-05-29

一、紧急救治义务是什么

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义务,从法律层面来看,是指在患者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有责任迅速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进行救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一法条为医疗机构在紧急状况下的救治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在特殊情形下的操作规范。比如在交通事故、急性心肌梗死等危及生命的紧急状况中,若患者昏迷不醒,无法表达自身意愿,且一时联系不上其近亲属,医院在经过规定程序后,就可以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

二、紧急救治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对医疗机构紧急救治义务有着明确且细致的法律规定,构建起了一套严密的保障体系。《医师法》更是从医师职业行为规范的角度,进一步细化了紧急救治义务,要求医师在面对紧急情况时,必须挺身而出。《医师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这一规定从医师的职业责任角度,强化了紧急救治义务。医师作为医疗救治的核心力量,其积极主动的救治行为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在日常医疗工作中,无论是在医院的急诊室,还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都展现了医师在紧急救治中的责任担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这一规定从医疗机构的管理层面,明确了对危重病人的救治责任和转诊义务,确保患者能够在最合适的医疗机构得到有效的治疗。在一些基层医疗机构及专科医院,当遇到超出自身诊疗能力的危重患者时,应迅速联系上级医院,安排转诊事宜,并在转诊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医疗支持,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医务人员在实施紧急救治时是有免责情形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履行中的挑战

尽管法律明确了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义务,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却面临着诸多棘手的挑战。患者家属的不理解与不同意是首当其冲的难题。在紧急救治时,患者家属可能因情绪激动、对病情缺乏了解等原因,对医生提出的救治方案表示质疑或直接拒绝。在面对一些高风险的手术时,家属往往会陷入极度的纠结与恐惧之中,担心手术失败会让患者承受更大的痛苦,因而犹豫不决,甚至拒绝签字同意手术。这种情况下,医生即使深知手术是挽救患者生命的关键,但没有家属的同意,也会陷入两难的境地,稍有不慎,就可能错失最佳的救治时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在近亲属不明、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等不能取得近亲属意见情形下,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但是审批的过程同样是宝贵救治时间耽搁的过程。所以,在无法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时,是对医疗机构极大的挑战。

四、患者须知要点

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患者及家属与医疗机构的有效配合至关重要。当遇到紧急情况,如突发疾病、严重外伤等,应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到达医院后,要积极配合医生的询问,准确提供患者的既往病史、过敏史等信息,这对于医生快速判断病情、制定治疗方案极为关键。同时,要理解和尊重医生的专业判断,避免因情绪激动而干扰正常的救治秩序。若对救治方案有疑问,应在合适的时机与医生进行理性沟通,避免因疑惑耽误对患者的紧急救治。

总之,医疗机构在人员培训方面,应提升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判断能力、决策能力和操作能力。同时,要注重培养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提高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能力,减少因沟通不畅导致的误解和纠纷。患者及近亲属也应在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方案了解后,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诊疗安排,避免因决定延迟导致错过最佳的救治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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