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但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能否自行采购?
答:不能。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未在集采目录内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均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不以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衡量。
2.公开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导致无法评审,可以要求采购人现场修正后再继续评审吗?
答:不可以。若招标文件存在重大歧义导致无法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停止评标工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如果发布的采购公告存在错误,可以自行删除吗?
答:不可以自行删除,也不可以直接修改原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更正公告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规定,指定媒体应当加强安全防护,确保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信息内容。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曾任四川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专家培训讲师;为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累计上万人开展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培训;具有为省市区(县)10多家财政部门提供政府采购专项法律服务经验、5年多财政部门驻场服务经历;担任若干采购人、代理机构法律顾问;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60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