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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政采问答|94期: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不成立,中标人是否能以此主张履约验收合格?

发布日期:2025-06-18

1.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因行政处罚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可以解除协议吗?

答:采购人可以解除已签订的框架协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2.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是否应当支付专家劳务费?

答:目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只规定支付评审劳务费,且协助质疑答复系评审专家的义务。若确需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不另行支付劳务费用。

3.投标产品不符合采购文件技术参数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中标供应商能否在后续履约验收中以该投诉处理决定,主张其产品满足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答:投诉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只是基于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案卷资料来认定,与供应商后续实际履行情况无关。建议采购人在后续履约验收阶段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加强履约验收和风险防范,确保采购货物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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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曾任四川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专家培训讲师;为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累计上万人开展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培训;具有为省市区(县)10多家财政部门提供政府采购专项法律服务经验、5年多财政部门驻场服务经历;担任若干采购人、代理机构法律顾问;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60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