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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研究 | 伪造公司印章罪刑事实务认定要点与报案指引

发布日期:2025-06-19

2025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展现出人民法院全面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精神。伪造公司印章是涉民营企业的常见犯罪,公司员工实施伪造公司印章行为不仅可能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可能给公司商业信誉带来严重影响。然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少,界限模糊,导致规制难度大,引发争议多。本文结合团队办案经历、法律法规、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等,总结出伪造公司印章罪刑事实务认定要点与报案指引,为刑事辩护及控告提供智识支持。

一、刑法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二、刑事立案标准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本罪立案标准,大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对于伪造公司印章罪采用数量加情节相结合的标准。其中的“数量”为伪造印章数量,“情节”包括直接获利、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多次或者大量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一些地区参照浙江省相关立案标准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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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7】228号)第四条

三、治安管理处罚

1.行政处罚情形

(1)因本单位印章丢失而伪造印章。

(2)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伪造印章。

(3)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

(4)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2.处罚标准

处五日至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四、认定要点

1.印章范围的认定

(1)基本范围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用章,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印章,不仅包括公司公章,还包括公司项目部章、合同专用章、技术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

(2)被伪造的印章必须具有业务处理能力

被伪造的印章必须具有业务处理能力,校对章、正副本章等不能指向具体业务的章,一般不作为本罪犯罪对象。

(3)未经备案但可以代表公司意思表示的印章属于犯罪对象

印章备案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其意义在于对外公示。但是是否对外公示,并不影响印章用于进行民事活动的效力。在刑事法律层面,只要某枚印章能够代表公司从事法律行为,就应当被视为该公司的印章。

(4)法定代表人私章是否属于犯罪对象?

作为犯罪对象的法定代表人私章必须具有可识别性、指向唯一性,如不具有防伪编码的手签章,则不能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伪造该印章可能涉嫌诈骗犯罪,而不是伪造印章犯罪。单位中业务员的私人章同理。(参见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常见疑难问题分析》)

(5)电子印章属于本罪犯罪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同时使用的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均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许某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入库编号:2024-03-1-239-001】

2.伪造行为的认定

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假的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伪造成另一假的印章。

3.主观不明知是伪造印章而制作的行为如何认定?

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根本就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

4.伪造营利性民办学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学生证的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公司登记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需注册为公司法人,因此伪造营利性民办学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学生证的行为,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定罪处罚。

5.公司对员工私刻公章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2)有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报案指引

1.证据指引

(1)证明主体身份和资格的证据材料,包括报案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报案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与报案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2)被控告、举报人的主体身份证据,如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3)涉嫌伪造印章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涉及多份合同、协议的,应当全面提供。

(4)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存在使用伪造的印章的证据,提交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等。

(5)被害单位公章的备案资料,证明被害单位的公章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是公司唯一有效的公章。

(6)非备案的公司公章,需准备该公章够对外代表主体资格,用于公司从事法律行为盖章的相关材料。

2.管辖指引

一般选择公司所在地的公安局刑侦部门或者派出所报案。

3.时效指引

受害企业应在“犯罪之日”起5年内报案,过后,公安机关将不再追究。如果仅有伪造印章行为,追诉期限从伪造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如果同时有伪造和使用行为,追诉期限可从使用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六、现行有效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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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诉讼法学硕士,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大学生反诈维权律师团理事,四川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研究与服务中心特邀研究员。在CSSCI核心期刊、国家重点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参与出版国内首部教育行业大数据分析专著《教育行业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基于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

■ 曾利娟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刑事领域法律服务,工作勤恳负责、严谨细致、精于写作和办案沟通,擅长精细化审查分析证据,从法律大数据角度研究案件、发现辩点、寻求突破。在教育行业、场外配资、公司企业及高管风险防范、政府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风险防范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主办多起公安部督办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取得了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重罪变更轻罪、数罪变一罪、缓刑等良好效果。——用专业温暖的辩护,助力走过人生低谷。曾利娟律师在案件中高度负责的办案态度和敬业精神均获得了当事人、家属及同行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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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中共党员,诉讼法学硕士,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参与办理刑事案件三十余起,主持或参与研究课题/项目多项 ,发表学术论文三篇,参与翻译法学经典著作《刑事对抗制的起源》(约翰·朗本著,王景龙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