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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医事法实务笔记|69期:医疗损害鉴定之鉴定意见的审查

发布日期:2025-06-19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是在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由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运用医学科学知识、专业技术和临床经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原因力大小)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所出具的书面意见。它是基于对病历资料、临床检查结果、医学文献等多方面资料的综合研究得出的专业性结论。

一.司法鉴定意见的重要性

在医疗纠纷案件里,医学知识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对于普通的法官来说,仅凭自身的知识储备和经验,很难对医疗行为的对错、责任的归属做出准确判断。鉴定意见通过明确医生的诊断是否恰当、治疗是否合理、疾病本身或其他介入因素对最终结果的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鉴定意见作为法官在面对专业性极强的医疗纠纷时重要裁判依据,在司法裁判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二.司法鉴定意见审查要点

1.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审查

鉴定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例如,鉴定机构申请备案批准的鉴定内容有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司法鉴定,那么此鉴定机构就不能进行法医毒物鉴定。资质代表鉴定机构的从业能力,如果鉴定机构超资质从事鉴定,那么鉴定意见因其缺失相关资质而无法成为合格证据。

2.鉴定程序合法性审查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是确保鉴定意见公正、有效的关键环节。例如,鉴定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鉴定人员要秉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得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鉴定人如果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影响鉴定的公正性。

3.鉴定依据准确性审查

鉴定依据是鉴定意见的重要支撑,其准确性直接决定了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鉴定依据的可靠性、完整性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在司法鉴定意见中,时常能看到鉴定机构以不符合诊疗规范规定的实务观点作为鉴定依据,这是存在偏颇的。当实务观点并非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为是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所以在审查鉴定意见时,要仔细审查鉴定意见做出的依据是什么,是否符合相关的诊疗规范、指南、专家共识等,否则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存在疑问。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必须仔细核对鉴定依据,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鉴定意见合理性审查

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审查是判断鉴定意见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重要环节。这需要从多个角度对鉴定意见进行深入分析,看其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的认定是否符合逻辑和医学常理。在认定医疗过错时,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判断其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和专业职责;在判断因果关系时,要依据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分析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对于责任程度的划分,要结合具体案情,全面考量各种因素,做到公平合理;同时还要考虑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和医疗机构本身的诊疗能力。通过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鉴定意见才能在具备合理性的基础上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及其作为合格证据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三.鉴定意见的重新鉴定情形

鉴定意见一旦做出后,有极高的概率会被审判人员采纳。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一般而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程序严重违法不容易出现,鉴定意见出现偏颇最有可能的是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导致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原因很多,比如,鉴定意见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合理性评价有失偏颇,甚至鉴定意见作出依据明显违反诊疗规范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异议、甚至是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人出庭。但是基于法官大多数时候不懂医,导致在鉴定意见明显缺乏依据情形下,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不被准许、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结果不被采纳,最终的裁判结果完全依照鉴定意见,这就是所谓的“以鉴代审”。

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需要法官审查程序合法性的同时审查内容的真实性与科学性,否则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就是摆设,法院的司法判断就是空谈,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就只能是口号。当出现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时,首先,要完善相关程序:申请重新鉴定、对鉴定意见提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其次,要依据诊疗逻辑和诊疗规范的规定梳理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以明确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通过以上途径明确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问题所在,帮助法官明确相关问题做出合理裁判。

面对复杂的医疗纠纷,患者常因不了解处理流程、缺乏法律和医学方面的知识,导致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难以识别问题核心。寄希望于鉴定机构全面、合理评判医疗过错存在现实困难。因此建议在纠纷发生初期,及时寻求医疗纠纷律师、医务工作者的专业帮助,以更有效地应对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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