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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医事法实务笔记|70期:医疗损害鉴定之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

发布日期:2025-06-26

医疗纠纷本身具有复杂性,医疗损害鉴定为法官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在医疗纠纷中作用显著:既是判定医疗机构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核心依据,也是后续责任认定与赔偿裁决的重要基础。然而,鉴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鉴定过程中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现象时有发生,且可能对纠纷解决结果产生关键性影响。本文现对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概念进行解析。

一.重新鉴定

1.重新鉴定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是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问题时对鉴定的重启,《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列明了重新鉴定的条件。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超出批准备案的资质范围执业的,会被认定为不具备相应资格;程序严重违法,主要存在于鉴定材料未经质证方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须组织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以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如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未经质证、未按规定对应当回避的人员进行回避属于程序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在司法鉴定中时常出现,鉴定意见未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时可以认定为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需要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及其所依据的诊疗标准、规范等有清晰了解,才能准确评判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不足及鉴定意见所存在的问题,才能为争取重新鉴定寻得机会。但是在实务中,重新鉴定的启动难度非常之大,但是不明白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过错和鉴定意见的问题,重新鉴定就没有任何机会。

2. 重新鉴定的程序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通常,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在申请中,必须详细陈述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如原鉴定存在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问题。法院会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只有当法院认为申请理由成立时,才会委托新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新的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会依法重新收集鉴定所需的材料,依据专业知识和相关标准,对案件中的医疗损害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出具新的鉴定意见,并提交给法院。

3.重新鉴定在再审中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九十七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申请鉴定、勘验,以及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是当事人在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中的权利,目的是对于其不能举证的事实,通过鉴定、勘验予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放弃了该项权利,则应自行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其申请再审时再提出鉴定、勘验的请求的,不应予以准许。第二,再审审查阶段的功能是审查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再审申请人应当承担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责任,当事人欲通过申请鉴定、勘验或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判的,应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向作出原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由人民法院判断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不应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以证明生效判决、裁定存在再审事由,否则将不利于已为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①

根据以上规定,因一、二审期间,再审申请人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再审不再对相关权利申请予以支持;在一、二审期间已委托鉴定,申请人申请再审的,因再审审查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申请人应当承担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责任,故再审申请人应当通过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专家意见作为证明己方观点的证据。单方委托鉴定的法律依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重新鉴定是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纠正错误鉴定结论的重要手段。在医疗纠纷中,鉴定结论往往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乎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的多少。通过重新鉴定,当事人有机会获得更公正的鉴定结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重新鉴定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准确的鉴定结论是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通过重新鉴定,排除错误鉴定的干扰,能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补充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根据以上规定,委托人可以要求原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因为目前证据材料的质证在庭审前进行,法庭未对案件过程进行审理,会存在诊疗过程中的具体事项法庭未能进行审查、质证的问题,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当事人就案件所涉诊疗行为反映给法庭,经法庭质证后,可以要求鉴定机构针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完善原鉴定结论的重要手段。通过补充鉴定,可以对原鉴定中存在的不足、遗漏之处进行补充和修正,使鉴定结论更加准确、完整,更能反映医疗纠纷的真实情况。

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虽然都是对原鉴定的进一步处理,根据与原鉴定的关系,两者存在不同。重新鉴定是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构建一个全新的鉴定体系。补充鉴定是原鉴定的组成部分,补充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构成一个完整的鉴定结果,它只是在原鉴定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不改变原鉴定的基本方向和框架。不论是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充分准备相关材料是成功的重要因素。当事人需要准备好能够证明原鉴定存在过错、瑕疵或需要补充鉴定的充分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原鉴定报告中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的分析说明,如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错误引用、医学原理阐述错误等;证明鉴定程序违法的证据,如鉴定过程中未按规定回避相关人员的记录;以及新发现或补充的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新的病历资料、证人证言等。

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作为医疗损害鉴定中的特殊程序,为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维护权益的重要途径,也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当事人应充分了解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规定,准确把握申请的条件、流程和要点,理性看待鉴定结果,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①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54~10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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