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是否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中标/成交金额基础上增加服务人员福利待遇等服务费用?
答: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补充协议也属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范畴,题干中的情形不属于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的情形,有行政处罚等风险。
02.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投诉,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前后答复有矛盾,是否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答: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作为采购文件的编制主体,有责任解释说明采购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若前后答复矛盾,特别是对采购需求的含义解释,可能侧面印证采购需求未明确、有歧义等,可能会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规定承担不利后果。
03.方案类评分标准规定方案实施地点等错误的予以缺陷扣分,若供应商的方案有实施地点明显错误,评审委员会是否应当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更正,而不应当直接扣分?
答:方案类评审因素系对供应商项目实施履约能力的考察,若方案内容中出现有应当缺陷扣分的情况,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分标准予以扣分并无不妥。此时供应商主张应当以“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进行更正等,缺乏依据。

❑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曾任四川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专家培训讲师;为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累计上万人开展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培训;具有为省市区(县)10多家财政部门提供政府采购专项法律服务经验、5年多财政部门驻场服务经历;担任若干采购人、代理机构法律顾问;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60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