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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每周刑务观察191期|依法保障委托辩护人的会见权,“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保障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批复

发布日期:2025-07-02

【新法速递】

1.健全完善法律制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0月15日期施行

2.“被打还手即互殴”成为历史;明确正当防卫免处罚;14至18岁违法可拘留;宠物伤人可直接治安处罚。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点关注】

1.依法保障委托辩护人的会见权,“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保障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批复

2.明确自诉案件的受理问题,“两高一部”联合发文明确拒执罪办案细则,7月1日起施行

3.严查!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启动

【典型案例】

1.最高检发布“高质效办好毒品案件,加强禁毒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新法速递】

1.健全完善法律制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0月15日期施行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有效方式。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健全完善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总体要求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数从原法的33条增加至41条,包括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总体要求。具体而言,明确将“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为立法目的;从正面强调经营者应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责表述作了相应修改。

完善关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是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项主要内容。具体分为四个方面:

1.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明确为混淆行为;

2.做好与商标法的衔接,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

3.规范对搜索关键词的使用,规定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

4.规定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二、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细化了关于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当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商业贿赂方面,增加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的规定。

虚假宣传方面,将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的对象由消费者扩展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并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明确不得通过“虚假评价”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

不当有奖销售方面,规定有奖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奖销售信息。

商业诋毁方面,规定经营者不得“指使他人”进行商业诋毁,并将商业诋毁的对象由“竞争对手”扩展为“其他经营者”。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增加了关于侵害数据权益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此外,明确了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增加规定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三、增加解决拖欠企业账款规定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增加了关于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规定。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同时,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约谈制度,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明确为“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同时,增加规定受贿者的法律责任,以及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行贿负有个人责任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合理调整了处罚力度,例如,适当上调对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罚款上限;取消虚假宣传行为的罚款下限

四、加大普法宣传强化法治观念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要重点抓好的三个方面重点工作。

1.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本次法律修改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解读,推动各方面准确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原则和主要内容,强化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公平竞争环境。

2.要完善配套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领域的基础性、专门性法律,本次修改增加了许多新制度、新规定,需要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配套制度,包括细化有关新增混淆行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规则,明确认定本法中“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所适用的标准,出台关于约谈的具体办法等。

3.要准确适用和执行法律

本次法律修改,细化完善了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完善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经营者、行业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精神、原则和制度开展相关活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https://mp.weixin.qq.com/s/NaeJ6gqbLbArkuUGONaoNg

 

2.“被打还手即互殴”成为历史;明确正当防卫免处罚;14至18岁违法可拘留;宠物伤人可直接治安处罚。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时隔20年进行的重新修订,律师对本次修订聚焦的问题作如下梳理:

一、增加了一些违法行为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已近2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治安管理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一些危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为公安机关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1.将考试作弊、有关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组织领导传销、从事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等行为增列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2.将以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扯驾驶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高空抛物,违规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违规飞行“无人机”等增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3.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治理学生欺凌,增加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确规定从重处罚。

4.将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虐待老幼病残人员,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增列为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增加拒不执行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或者禁止性骚扰告诫书、违反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被侵害人、证人措施的处罚规定,切实保护有关人员人身安全。

5.将盗用、冒用个人、组织身份、名义招摇撞骗,娱乐场所和特定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非法安装、使用窃听窃照器材,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违规养犬、犬只伤人等增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二、调整对未成年人不执行拘留的规定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在实践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被抓获多次、屡教不改,有的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对于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将依法执行拘留。这一调整,极大压缩了过往对某些违法未成年人“不予拘留”“一放了之”的范围。

三、重构“被殴打还手即互殴”认定标准

近年来,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如何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一直备受关注。如果执法机关在处理类似冲突时,对谁是不法侵害发动者、谁是正当防卫者不加区分,直接定性为互殴,容易造成正当防卫人的情绪不满,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强调防卫行为应当在合理限度内,避免过度防卫导致不必要的损害;鼓励公民在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明确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避免因防卫行为受到不当处罚。

四、解决宠物伤人处罚问题

近年来,对于因饲养烈性犬未牵绳、未佩戴嘴套,导致路人被咬伤的事件,多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侵权人往往只需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等损失,违法成本较低。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两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

2.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这两种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处罚。

对涉养犬纠纷,公安机关要注重依法处理,对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调解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具体而言,根据案件情况和过罚相当原则,对违规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违规饲养的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对虽不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但饲养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栓绳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处罚。

五、规范完善执法、处罚程序

此次修订在执法程序上作出多项精细化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权力运行,同时确保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人民警察依照本法出示的“执法证件”明确为“人民警察证”;完善扣押审批手续,并增加规定当场扣押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防止权力滥用;进一步严格规范适用“一人执法”的情形和条件,避免因执法人员不足导致执法不公。

治安违法记录往往会对被处罚人甚至其亲属正常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社会长治久安。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对治安违法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对外公开,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的违法记录情况予以保密。

此次修订增加规定,被决定执行拘留处罚的人,或者正在执行拘留处罚的人,遇有参加升学等重要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暂缓执行拘留或者出所;增加规定,询问查证违法行为人期间,应当保证其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及其他正当需求。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提出的地点进行等。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https://mp.weixin.qq.com/s/p-5iKdMYvk4OZzLQ5GZCnw

 

【重点关注】

1.依法保障委托辩护人的会见权,“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保障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批复

2025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9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于2025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8次会议、2025年5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

《批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法的有关规定,从两个方面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主选择辩护人的权利进行依法保障:

一是依法保障委托辩护人的会见权。《批复》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担任辩护人后,无论该辩护人是否已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受委托的辩护人均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依法保障委托辩护人的会见权,确保了解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意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主确定辩护人人选提供条件。

二是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人的选择权。《批复》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这有效衔接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法律援助辩护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的规定,既充分尊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愿,又保障法律援助资源的合理利用。

相关链接:

“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保障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批复

https://mp.weixin.qq.com/s/Jyb1KGNjs6p6C6H3nbfPAg

 

2.明确自诉案件的受理问题,“两高一部”联合发文明确拒执罪办案细则,7月1日起施行

2025年6月27日,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意见》共二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人民法院的职责

1.《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时应当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

1.《意见》规定,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2.《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三、明确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1.《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

2.《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明确自诉案件的受理

1.《意见》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相关链接:

“两高一部”联合发文明确拒执罪办案细则,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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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查!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启动

2025年6月25日,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部门近日联合启动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遏制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高发态势。

据介绍,在生态环境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以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以及非法拆解处置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新能源设备、退役动力电池等为重点,聚焦路网交织、城乡结合、拆迁地块、行政交界等区域和山边、水边、岸边等“三边地带”,以及河流湖泊、荒滩荒地、坑塘宕口、矿坑溶洞、自然保护地、林地等无人区域和生态敏感区域,组织人员开展巡查排查,并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先进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和非法拆解处置废弃设备及消费品等污染环境问题。

行动期间,将严查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行为,依法及时查处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的产废单位、运输单位或个人,有效斩断“黑色”利益链条。将严打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犯罪行为,对涉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或对公共财产造成经济损失,涉嫌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加快查处,提高法律震慑力。

按照专项行动的部署,到2025年底,完成问题排查和整改措施制定,以及能立行立改和环境污染隐患突出的问题整改;到2026年底,总体完成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到2027年底,完成整改“回头看”。

相关链接:

严查!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启动

https://mp.weixin.qq.com/s/EiuG0qrBFHQWn89SDkidWQ

 

【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高质效办好毒品案件,加强禁毒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彭某强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兵、雷某(均另案处理)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雷某向黄某吉(另案处理)购得制毒原料麻黄素,王某兵安排蒋某(另案处理)等人完成毒品粗加工。后王某兵、雷某、沈某将制出的毒品半成品转移至四川省金堂县一闲置空房内,由蒋某继续提纯。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彭某强驾车将毒品半成品从四川省金堂县某地运输至该县某地家中。次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彭某强家中将其挡获,从其卧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18.04克;从其驾驶的汽车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2473.29克,含量为7.4%至25.1%。彭某强供述涉案车辆系王某兵所有,其按照王某兵的安排将该车开回家中。2020年7月24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闲置空房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3180克、液体130克,含量为37.0%至50.0%。

【裁判结果】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2年5月17日,本案被发回重审。2023年7月25日,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变更指控罪名为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金堂县人民法院采纳新的指控意见,于同年11月27日数罪并罚判处彭某强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罚金五千元。彭某强提出上诉。2024年3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朱某鸣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24日、7月1日、7月5日,被告人朱某鸣在江苏省昆山市孙某金(另案处理)处先后购入甲基苯丙胺(冰毒)250克、200克、100克。同年7月,被告人朱某鸣在昆山市先后向周某、汪某凤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同月12日,朱某鸣在其暂住的昆山市某小区被侦查机关抓获,并查获其藏匿于该处的甲基苯丙胺179.53克、咖啡因0.1克及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混合物0.18克等毒品。

【裁判结果】2017年6月23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朱某鸣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10月21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孙某金贩卖毒品上诉案时发现朱某鸣涉嫌贩卖毒品罪线索,遂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2021年11月29日,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朱某鸣非法持有毒品案提出抗诉。2022年12月3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对朱某鸣非法持有毒品案再审。2023年1月31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变更起诉,指控朱某鸣犯贩卖毒品罪。同年11月1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朱某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某鸣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8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徐某奎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0年9月至10月,梁某康(另案处理)分别与徐某春、马某昌(均已另案判刑)两度前往中缅边境,购入7块海洛因。随后,梁某康将海洛因转运至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交给徐某春。徐某春与马某昌先后两次携带其中4块、重约1100克的海洛因运送至昆明市交给被告人徐某奎、谢某荣(另案处理)贩卖。2010年11月初,徐某奎、曹某平(已另案判刑)联系马某昌、徐某春、孙某国(已另案判刑),商议购买1.4万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约定同月15日交易。同月15日,徐某奎、曹某平指派谢某荣等人前往祥云县马某昌处接货、验货。谢某荣等人在马某昌家中查验了毒品样品,因毒品尚未送达,其离开途中被警方抓获,其余涉案人员随后相继落网。2015年5月,徐某奎在昆明将一包海洛因贩卖给王某、刘某(均已另案判刑),二人驾车返回四川时,在四川省威远县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海洛因352克。

【裁判结果】2022年9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徐某奎贩卖毒品申诉案件过程中,审查发现该案遗漏了徐某奎的其他毒品犯罪事实以及其他重大毒品犯罪的漏犯,遂会同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并开展追诉工作。2025年3月6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徐某奎无期徒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某奎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4月2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潘某亮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亮与浣某、党某、黄某通过电话联系,商定向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在约定的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进行交易后,浣某等三人将购毒资金通过转账或现金的形式支付给潘某亮。经查,潘某亮向浣某等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7次。2024年5月至6月期间,潘某亮在其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的家中,分别容留浣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6次。

【裁判结果】2024年9月13日,公安机关以潘某亮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2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某亮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2月28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潘某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五、高某宇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2023年以来,被告人高某宇多次通过寄递方式从刘某利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490克,并在辽宁省鞍山市多次向被告人车某等人贩卖,车某又在鞍山市、辽阳市多次向他人贩卖。

2023年8月2日,高某宇在其位于鞍山市的日租房内向车某贩卖约0.1克的1包甲基苯丙胺,车某当场吸食。同日,高某宇向孙某武贩卖1包甲基苯丙胺,并指使车某下楼交易,随后三人均被抓获,侦查人员从孙某武身上查获1包0.29克的甲基苯丙胺,从高某宇的日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8包。同年9月,侦查人员在高某宇驾驶车辆座位下方木板夹层中查获甲基苯丙胺299.36克。

另查,高某宇在其租住处、日租房等处多次容留车某吸食甲基苯丙胺。高某宇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裁判结果】2023年11月3日、2024年3月19日,侦查机关分别以高某宇、车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4月23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某宇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车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8月12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高某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车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高某宇、车某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六、郭某坚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25日,刘某(已另案判刑)向被告人郭某坚求购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预付1万元定金。次日,刘某、沈某(已另案判刑)等人从湖南省前往江西省吉安市与郭某坚交易,购得甲基苯丙胺1000克。同年8月30日,刘某又从郭某坚处购得甲基苯丙胺2000克。同年9月5日,沈某通过刘某再次向郭某坚求购甲基苯丙胺。郭某坚收到刘某的2万元定金后随即转给万某(已另案判刑)。万某安排黄某(已另案判刑)驾车到江西省新干县购买毒品,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998.72克。次日,被告人郭某坚又与刘某、万某商定由万某到新干县购买毒品。后郭某坚、万某等人乘车前往新干县购得甲基苯丙胺3000克后交给刘某等人。

【裁判结果】2021年8月27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万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时,发现毒品居间介绍人郭某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遂向公安机关制发线索移送函要求追诉。2021年9月21日,郭某坚被抓获归案。2022年2月25日,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郭某坚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5月27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郭某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4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郭某坚死刑。

案例七、李某兴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0日、6月30日、7月17日,被告人李某兴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某地,先后3次向胡某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每次收取毒资500元。同年4月至7月17日,李某兴在迎泽区某小区内先后5次向薛某元贩卖甲基苯丙胺,每次收取毒资2000元。后李某兴与薛某元、胡某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2024年11月27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兴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迎泽区人民法院以李某兴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八、卢某超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7日至17日,被告人卢某超在明知氨酚曲马多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在未取得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分6次以快递、送货上门等方式非法向被告人王某楠贩卖氨酚曲马多70盒。2023年7月12日至14日,王某楠将上述氨酚曲马多分别多次非法向牛某犇、蔡某斌、罗某恒进行贩卖,后牛某犇、蔡某斌、罗某恒又将部分氨酚曲马多非法贩卖。

【裁判结果】2024年7月31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卢某超、王某楠、牛某犇、蔡某斌、罗某恒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1日,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以卢某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王某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以牛某犇、蔡某斌、罗某恒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不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九、白某伟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至5月,被告人白某伟先后多次从河南省濮阳市到鹤壁市朝歌收费站等地与常某(另案处理)进行毒品交易,贩卖甲卡西酮260余克,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5余克。2024年5月13日,白某伟驾车沿台辉高速途经鹤壁市淇滨区到万泉湖收费站,出站后将甲卡西酮200余克卖给常某。白某伟驾车返回濮阳市途中,在范县高码头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常某驾车返回山西省晋城市途中,在晋城西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甲卡西酮一包,净重192.33克。

【裁判结果】2025年1月17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某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3月31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白某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白某伟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5月19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十、叶某宾走私、贩卖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被告人叶某宾通过某境外社交平台向北京市海淀区的鲍某某出售10粒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三唑仑。叶某宾要求鲍某某以某第三方支付工具口令红包的形式支付毒资并通过境外社交平台发送口令红包码。后叶某宾将该口令红包码发送位于境外的施某,由施某领取口令红包后重新生成一个新的口令红包并将口令发送给叶某宾,最终叶某宾通过领取新的口令红包实现毒资的收取。后叶某宾通过其上家将三唑仑从境外邮寄给鲍某某,鲍某某取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裁判结果】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叶某宾犯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0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叶某宾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叶某宾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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