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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研究|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的涉税风险及防控探析

发布日期:2025-07-15

在企业日常运营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是普遍存在的经济行为,其形式涵盖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公司向股东借款、股东从公司借款以及公司向股东分配红利等。这类资金往来若缺乏规范管理,易因性质界定模糊、流程不合规等问题引发涉税风险,不仅可能导致企业和股东面临税务处罚,还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稳定性与经营秩序。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中的主要涉税风险,并提出防控建议。

一、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的主要涉税风险

(一)股东向公司投入资金的涉税风险

1.投资与借款性质混淆的风险

股东向公司投入资金时,若未明确资金性质(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可能引发税务争议。从法律依据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资金被认定为“借款”,公司支付的利息需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税前扣除:其一,取得合法有效的利息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其二,利息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对该利率的具体规定执行。若未取得发票或利率超标,利息支出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导致企业多缴税款。

反之,若实际为借款却被误记为“投资款”(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后续股东收回资金时可能被视为“抽逃出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抽逃出资不仅面临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因不符合投资收回的税务规定,可能引发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风险。

2.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税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需区分资本公积的来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若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向股东支付资金的涉税风险

1.股东借款长期未还的个税风险

股东从公司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或非公司经营活动,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通常为12月31日)未归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即使股东后续归还借款,已缴纳的税款也难以退回,导致额外税负。

2.分红未依法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

公司向股东分配税后利润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若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通过“公转私”等形式变相分红却未申报个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并对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的风险

若股东同时为公司的关联方(如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向股东借款支付的利息若高于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或股东向公司提供服务的收费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也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企业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可能面临滞纳金处罚。

二、涉税风险的防控建议

(一)规范资金往来的合同与凭证管理

1.明确资金性质与用途

股东投入资金时,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是“投资款”还是“借款”:投资款需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规定;借款需签订借款合同,注明利率、还款期限及资金用途(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且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合同条款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要求。

股东从公司借款时,需签订借款协议,明确用途为公司经营(如采购、项目开发等),并约定还款时间,避免跨年度未还,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借款期限的规定。同时,为避免股东关联人员借款产生涉税风险,也应规范关联人员借款流程,明确借款用途和期限。

2.留存合法合规的凭证

公司向股东支付利息时,需取得股东开具的利息发票(个人股东可向税务机关代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股东取得分红时,公司需留存分红决议、代扣代缴个税的完税凭证,确保分红流程合规,完税凭证是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明,符合税务管理要求。对于股东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相关业务,还应留存购销合同、入库单、差旅费单据等能证实资金用途的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二)强化税务政策的执行与跟踪

1.准确区分资本公积性质

财务部门需梳理资本公积的形成来源,若涉及非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应提前计算股东应缴个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留存相关计算依据及完税证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定期对资本公积科目进行审计和自查,确保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合规。

2.监控股东借款期限

建立股东借款台账,跟踪借款时间与用途,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醒股东归还非经营用途的借款,或通过“还旧借新”方式更新借款协议,避免被认定为“隐性分红”,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纳税年度终了时间节点把控。同时关注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股东借款期限认定的具体执法口径,及时调整借款管理策略。

3.合规履行分红个税代扣义务

公司分红前需召开股东会,形成书面分红决议,明确分红金额及个税代扣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决议的要求;发放分红时,直接从分红款中扣除个税并及时申报缴纳,向股东提供完税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代扣代缴的规定操作。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及时了解分红个税申报的最新政策和要求,确保申报准确无误。

(三)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与监督机制

1.建立资金往来审批流程

制定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的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借款、投资、分红的申请、审批、支付流程,要求业务部门提供资金用途证明(如采购合同、项目计划书等),避免无依据的资金支付,内部制度需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相契合。对资金往来审批流程进行定期评估和优化,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例如,设定多层级审批权限,超过一定金额的资金往来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2.加强财务与税务部门协同

财务部门在处理股东资金往来业务时,应及时与税务岗位沟通,确保每笔业务的税务处理符合规定。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学习最新税收政策,特别是针对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的特殊规定,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风险。同时,建立税务风险自查机制,每季度对股东资金往来业务进行梳理,核查合同、凭证、纳税申报的一致性,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问题。

3.可以引入外部审计监督

每年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特别要求对股东与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重点关注资金性质界定、利息支付、借款归还、分红个税代扣等环节的合规性。通过外部审计的独立视角,发现内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并根据审计建议完善制度流程,形成“内部管控+外部监督”的双重风险防控体系。

三、结语

股东与公司的资金往来贯穿企业经营全周期,其涉税风险的防控需从“规范流程、明确性质、合规凭证、跟踪管理”多维度入手。有限责任公司应重视资金往来的合规性,通过完善制度、强化部门协同、引入外部监督等方式,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降低税务风险,保障企业与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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