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并非出于故意或过失,其本质上属于行为人无法预见的范畴。基于医疗意外的特点,在审查损害后果是否属于医疗意外时,要对导致损害后果的因素进行分析,是否存在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如果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害后果,会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故意伤害情形;是否存在不可预见的情形,当损害超出可预见范围时,归属于医疗意外范畴。
一.医疗意外的认识和评价方法
医疗意外是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或患者的特殊体质而发生的不能预见和防范的损害后果。在医疗行为中,认定损害结果是否属于医疗意外,需要审查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应当预见损害后果,参考标准是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标准,通常为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如果按照相关参考标准,损害结果不具有可预见性,则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的范畴。
二.医疗意外的常见情形
1.药物过敏
药物过敏是医疗过程中较为常见的医疗意外发生情形,有的患者在使用青霉素、头孢菌素等抗生素时,可能会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如皮疹、瘙痒、呼吸困难、过敏性休克等。但是在一些情况下,过敏反应并非会通过皮试等方式体现出来,可能会存在患者使用相关药品数日后产生过敏,在医疗机构已经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了过敏测试时,突发的过敏导致的损害后果应归属于医疗意外。
2.特异性体质
当患者本身具有特异性体质,在正常的生活或诊疗行为刺激下可能会导致损害后果,在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且对特异性体质未知时,基于特异性体质导致的损害后果属于医疗意外。例如,刺激极轻微发生的猝死,导致的原因可能是胸腺淋巴体质。这是一种特异的体质,多见于3~7岁小儿,也可见于成人,主要表现为胸腺肥大(多大于60 g),嗜铬系统发育不全,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性减低,对外界环境因素的适应性不足,淋巴系统的应激性增加。胸腺淋巴体质的人在受到比较轻微的外界刺激,如情绪激动、运动、轻微疾病、疫苗注射、小手术、抽血,甚至做噩梦,都可能导致胸腺淋巴体质的人发生猝死。
3.病情复杂或罕见
一些罕见病或病情复杂、进展迅速的疾病,超出了当前医学知识和诊疗水平的范畴,医疗机构难以准确判断和预测病情变化,此时医疗机构对病情的发展后果不具有可预见性,如产生损害后果则可归属于医疗意外的范畴。
医疗意外在诊疗活动中时有发生,在发生损害后果时,需要审查医疗行为、患者自身及疾病因素以判断损害后果是否属于医疗意外范畴,以便诊疗各方采取适当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