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活动中,紧急救治义务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当患者面临生命危险或病情危急时,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救治。但在实践中,因救治不及时或怠于救治引发的纠纷仍时有发生。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特征、适用情形、怠于救治的认定标准及患者救济途径等维度,系统剖析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义务。
一.紧急救治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对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义务有着清晰且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共同构筑起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4条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只要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可要是因为延误或拒绝救治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中,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紧急救治的特征
紧急救治义务具有多方面显著特征,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其独特的属性:
1.紧急性是核心特征,救治行为必须针对那些病情危急、生命垂危或者可能迅速恶化的患者,时间上的紧迫性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分秒必争。
2.强制性意味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拒绝救治的权利,一旦拒绝,就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3.无偿性(先行救治)体现了在紧急情况下生命至上的原则,医疗机构不能因为患者没有支付费用就拒绝救治,费用的问题可以在患者脱离危险后再进行处理。
4.有限免责性是对医务人员的一种保护,只要医务人员在救治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即便最终救治没有成功,通常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就像医生对一名抢救无效死亡的心肌梗死患者,只要其抢救过程符合医疗规范,就无需担责。
三.紧急救治的情形
紧急救治适用的情形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生命垂危的情况,像心脏骤停、严重创伤、大出血等,这些情况随时都可能直接夺走患者的生命,必须立即进行抢救。
2.病情急剧恶化的情形,例如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严重过敏反应等,需立即进行干预情形。
3.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如传染病暴发、大规模事故中的伤员救治,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起紧急救治的重任,以应对公共卫生危机。
4.对于无家属或无法联系家属的患者,医疗机构不能以联系不到家属为借口而延误救治,必须先行对患者进行救治,之后再想办法联系其家属或监护人。
四.医疗人员怠于行使救治义务的标准
判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怠于履行救治义务,可参考以下具体标准:
1.明确拒绝救治,比如医院以 “没有床位”“患者未交费用” 等不合理理由明确拒绝为患者提供救治。
2.不合理延误,像没有及时启动急救程序,或者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导致患者病情加重。
3.未履行基本诊疗义务,例如没有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没有采取像心肺复苏这样基本的抢救措施。
4.未遵循医疗规范,违反了急救流程,从而导致患者的损害进一步扩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关专家的意见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存在怠于救治的情形。
五.患者的救济途径
若患者因为医疗机构怠于救治而遭受了损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与医疗机构协商,通过医患之间的沟通,争取达成赔偿协议或获得相应的补救措施。
2.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可以向当地的卫生健康委员会举报医疗机构的怠于救治行为,要求其对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3.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通过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以认定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4.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患者死亡或受到严重损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患者或其家属可以进行刑事报案。
紧急救治义务作为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履行的法律责任,直接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权。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救治规范,避免因救治延误或拒绝救治而引发纠纷。同时,患者及家属需知悉自身权利,在合法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只有医患双方共同努力,相互理解、相互配合,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安全、高效的医疗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