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要求尾款在验收后一年或几年后支付?
答:不建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同时,政府采购还须执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鉴于此,不建议要求尾款在验收后一年或几年后支付,否则有违法违规风险。若项目有特殊性,为保障项目履行质量,确有延长款项支付的必要,建议考虑依法设计验收方案后,在最后一次交付验收后不超过60日内付款。
2、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审查供应商的报价,评审委员会是否必须要求该供应商进行价格说明?
答:不是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招标采购为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要求价格说明的前提,除“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外,还有“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条件。因此,若按照项目具体情况,虽然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但不认为其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要求该供应商进行价格说明,并无不妥。
3、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明显笔误,评审委员会是应当停止评审,还是继续评审?
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若属于采购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书面解释,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解释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甄别后决定是否继续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