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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31期 | 公安机关打击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累计3.1万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移交我方

发布日期:2023-11-27

重要动态

01 公安机关打击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累计3.1万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移交我方

02 促进流域司法保护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

03 强化听证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五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04 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

重要动态

01.公安机关打击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累计3.1万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移交我方

针对当前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峻形势,公安部部署云南等地公安机关持续推进边境警务执法合作,连续开展多轮打击行动,截至目前,缅北相关地方执法部门共向我方移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3.1万名,其中幕后“金主”、组织头目和骨干63名,网上在逃人员1531名,打击工作取得显著战果。

今年9月以来,在公安部和云南省公安厅指挥部署下,西双版纳、普洱、临沧等地公安机关与缅甸相关地方执法部门开展边境警务执法合作,开展一系列打击行动,一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先后移交我方,取得显著战果。

进入11月后,为纵深推进打击行动,我公安机关进一步深化中缅警务执法合作,向缅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起凌厉攻势,战果显著,捷报频传。我公安机关公开通缉的缅北果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重要头目明国平、明菊兰、明珍珍被成功缉拿归案,首犯明学昌畏罪自杀,一大批境外诈骗窝点被成功铲除,狠狠打击了境外诈骗集团的嚣张气焰。

11月18日,德宏公安机关边境警务执法合作取得重要突破,缅北木姐地区执法部门将571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陆续移交我方,对诈骗分子形成强大震慑。截至目前,在缅甸各方的大力配合下,累计3.1万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移交我方,并被涉案地公安机关陆续押回。公安机关将彻查其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始终保持对缅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高压严打态势,不断深化中缅边境警务执法合作,持续组织专项打击行动,全力清剿诈骗窝点,依法缉捕涉诈人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边境安全稳定。

 

02.促进流域司法保护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

2023年11月21日,为有力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促进流域司法保护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统一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和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遴选确定5件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五件案例中,除指导性案例214号——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另外4件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1.指导性案例212号《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跨行政区划非法采砂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则;

2.指导性案例213号《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中以科学方法实现增殖放流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责任,以及主动修复生态环境可从轻处罚规则;

3.指导性案例214号《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明确了破产重整案件中环境污染治理共益债务认定规则,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

4.指导性案例215号《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生态环境侵权案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及股东连带责任规则;

5.指导性案例216号《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明确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防控治理的属地责任规则。

 

03.强化听证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五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22日,为引导全国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发挥检察听证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诉源治理、提升办案质效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第五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据悉,此批案例共包括9件,涉及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案件等多种案件类型。部分案件因实际办案需要,灵活运用线上听证、上门听证、案发地听证等多种方式开展听证,有力提升了检察听证质效。

其中包括4件刑事相关申诉案件:

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某公司和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不起诉检察听证案

【典型意义】

1.邀请听证员及专家实地走访调查,保障听证员客观准确认定事实。

2.充分保障听证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促进公开听证实质化。

3.注重延伸公开听证效果,促进诉源治理。

二、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窦某某刑事控告检察听证案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因邻里纠纷引发、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案件,可以通过“上门听证”把矛盾解决在群众“家门口”。

2.检察机关应当精准选取合适的听证员参与听证,充分发挥听证的调查、说理作用。

3.检察机关应当自觉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能动履职,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三、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级人民检察院余某英、余某兰刑事申诉信访检察听证案

【典型意义】

1.两省五院跨省联合上门听证,助力跨区域一体化办案。

2.抓实“检察长带头+田间地头”,促进诉源治理。

3.用好“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多元救助,践行人民至上。

四、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罪犯史某某诈骗罪减刑检察听证案

【典型意义】

1.聚焦核心问题,助力化解案件矛盾分歧。

2.以公开促公正,让阳光照进“高墙内”。

3.借力“第三方”,推动“情、理、法”融合。

 

04.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3年11月25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人或者潜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同时也通过案例对审判实践中常见问题作出回应,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报送的反家暴案例中选出10个典型案例分两批发布。

一、第一批案例的典型意义

案例一、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终止恋爱关系的当事人

妇女权益遭受的侵害除了来自家庭,也常见于恋爱关系中或者终止恋爱关系以及离婚之后。为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让被申请人意识到其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起了一道无形的“隔离墙”,充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二、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

当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碍是家暴受害人举证不足问题。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禁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

本案中,虽然受害人提供的受伤照片和报警电话记录不能充分证明存在家暴行为,但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多次报警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符合法律应有之义,特别关注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较弱、家暴行为私密性等特征,最大限度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和隔离功能,以充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通过自伤自残对他人进行威胁属家庭暴力

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身体损伤,但其自伤、自残的行为必定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申请人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被申请人的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精神暴力。人民法院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这不但扩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范围,也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径,为个体独立自主权及身心健康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后盾。

案例四、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子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郑某作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但没有孝敬母亲,反而以殴打、威胁方式索要钱财,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有悖于人伦,法院应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同时,本案申请人作为年逾七旬的老人,无论是保留证据能力还是自由行动能力均有一定局限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发挥司法能动性,与当地公安、街道联动合作,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为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织起了一张安全网。

二、第一批案例的三大特征

(一)进一步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不再局限于身体暴力,向人民法院诉请禁止精神暴力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审判实践中,除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外,还有其他行为也属于精神侵害。

(二)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反应优势

反家庭暴力工作,以预防为主。快速制止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发生的现实危险,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法律救助,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中之重。基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性要求,同时,充分考虑不同人群收集、固定证据能力的差异性,使更多暴力情形得以有效规制,在证据标准方面,《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存在较大可能性,比一般民事案件中待证事实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更低。

(三)强调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作用

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人的身体、心理产生直接伤害,人民法院需要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护好特殊群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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