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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28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发布日期:2023-11-29

01. 财政部门发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否可以自行撤销?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故若财政部门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主动撤销处罚决定。

02. 质疑答复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业绩(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未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不应当给分而给了分),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在协助质疑答复时修改评审报告?

答:不可以。协助质疑答复不等于重新评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不属于“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情况,而属于“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不可以在协助质疑答复时修改评审报告,若想组织重新评审,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而不是由原评标委员会评审。

03.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虽然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依据,但该证书获取条件包括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成立年限限制,且非行政许可类证书,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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