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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部月刊43期 | 专题探讨:产假未满提前上班,工资津贴能否兼得?

发布日期:2023-12-22

本刊由恒和信劳动法律部律师整理编辑,梳理当月劳动法领域新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并以劳动法专业律师视角对热点社会新闻进行解读剖析,对经典案例进行深度研讨。

43期内容提要:

❑ 新法速递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

◆ 上海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 成都市人社局官网《关于发布成都市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重点法规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 热点案例

◆ 男子领补偿金后入职女儿公司,被判赔前公司150万!

◆ 因连续3个月考核不及格被辞退,法院判决公司违法!

❑ 专题探讨

◆ 产假未满提前上班,工资津贴能否兼得?

❑ 经典判决

◆ 高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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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探 讨

■产假未满提前上班,工资津贴能否兼得?

 

案例一 :李某为吉林广播电视台一员工,2016年8月李某开始休产假,吉林广播电视台已经按月向其支付工资,李某在劳务支付明细表中已签字确认。李某作为申请人于2018年8月6日向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立丹因不服上述处理结果,形成本案。

李某主张补偿生育津贴和未休产假158天工资18920元,但一审法院认为,主张生育津贴及产假期间工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第一、答辩人可提供《劳务费支付明细表》,证实原告产假期间工资均如数发放,不存在拖欠情形,原告主张答辩人支付产假期间工资,没有事实依据。第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工资不能同时主张。即领取生育津贴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本人工资,相反,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产假期间工资,则无需再就生育津贴进行补偿。

李某与吉林广播电台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吉林人民广播电台提供的工资劳务明细表显示,李某产假期间的工资均已领取,其主张生育津贴没有事实依据。故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只需支付李某未休产假期间的工资,而不需要支付生育津贴。

案例二;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冯某诉忠县某中心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冯某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在此期间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报酬,与其基于女职工生育保险法律关系而享有的生育津贴属不同法律性质,二者兼得并不构成重复获利;同时冯某应忠县某中心小学的要求在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由忠县某中心小学向冯某支付工资报酬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遂判决冯某产假期间提前上班所得工资报酬与生育津贴不冲突,可同时享有。

法院查明,2013年5月,冯某至忠县某中心小学从事幼儿教育工作。2021年2月25日,冯某自然分娩,忠县某中心小学仅给予冯某60天产假。后冯某应学校的要求于2021年5月6日到校上班至2021年6月28日,忠县某中心小学发放了冯某产假期间的工资3200元。

2021年7月16日,忠县医疗保障局对冯某生育津贴进行结算,确认冯某产假期间为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6月17日,结算费用为15294.93元,并将款项支付至忠县某中心小学。忠县某中心小学扣除冯某产假期间已发的工资3200元后,实际支付冯某12094.93元。后冯某多次信访反映忠县某中心小学侵犯女职工生育合法权益、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等,但忠县某中心小学拒绝与冯某协商。冯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忠县某中心小学支付产假期间工资报酬等。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忠县某中心小学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冯某产假未休完的情况下要求冯某提前上班,应当支付冯某相应期间的工资报酬。女职工因生育享受产假系法定权利,本案中,冯某在忠县某中心小学的要求下到岗上班,不应认定冯某自动放弃了产假权利,也不应当以此认定冯某放弃提前上班期间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同时,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系法定权利,是否上班不影响女职工依法获得生育津贴。冯某在产假期间应忠县某中心小学的要求提前上班,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就有权依法获得工资报酬,这也符合按劳取酬的基本原则。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报酬与基于女职工生育保险法律关系而享有的生育津贴属不同法律性质,二者兼得并不冲突,不应因此免除忠县某中心小学作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的法定义务。

此外,从保护女职工生育权利与劳动权利的角度,女职工在用人单位的要求下提前上班也是一种敬业表现,用人单位对提前上班女职工支付相应报酬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综上所述,忠县某中心小学在冯某生育津贴支付时扣减已实际发放的提前上班期间的工资3200元,依据不足,遂判决忠县某中心小学支付冯某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工资报酬3200元。

一审宣判后,冯某对其他判项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冯某自动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冯某按照忠县某中心小学的要求,在牺牲产假提前上班的情况下,要求忠县某中心小学在应支付生育津贴之外另行支付提供劳动的工资报酬,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在情理之中,因此对忠县某中心小学从忠县医疗保障局核定的生育津贴中扣除因提前上班而实际支付的工资3200元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点评分析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所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在实践中,职工享受到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在发放生育津贴之后应该补足不足的部分;用人单位为职工发放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向员工支付该笔生育津贴,而是作为对于用人单位的补贴留存。因此,对于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之间,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在上述案例一中,即采用前述原则进行的判决。而在案例二中,因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上班,该情形下,用人单位本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且劳动者实际付出了劳动,因此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女职工因生育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系法定权利。产假期间,女职工无需上班仍可获得生育津贴,减轻了女职工生育后顾之忧。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其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在女职工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因产假权利而享有的生育津贴的情况下,视为女职工以默示的方式放弃因产假权利而享有的生育津贴,既不利于女职工权益的保障,也缺乏合理且有说服力的依据。

此外,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女职工无论被要求还是自愿在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其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的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否则女职工因生育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权利将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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