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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35期 | 公安部党委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

发布日期:2023-12-25

重要动态

01.公安部党委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

02.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 公安部党委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

2023年12月22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安部党委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行动,打防管控一体推进,持续加大全链条、全平台、全领域打击力度。

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和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受“流量经济”刺激,网络谣言的内容广度、传播速度、更新频率、影响范围及社会危害性等显著增强。一直以来,公安部党委高度重视网络空间治理,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将打击整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活动纳入“净网”专项行动,组织开展“百日打谣”专项行动,抓获了一批性质恶劣的造谣传谣不法分子、关闭了一批造谣传谣重点账号、整治了一批互联网平台企业,有效净化了网络生态,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侦办网络谣言类案件4800余起,关停违法违规账号3.4万个

网络谣言、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今年4月至7月,针对热点事件中网络谣言高发等突出问题,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为期100天的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已侦办网络谣言类案件4800余起,依法查处造谣传谣人员6300余名,依法关停违法违规账号3.4万个。

二、强化源头治理,敲打整治各类网站平台1.2万家次

公安机关不断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截至目前,已整治各类网站平台1.2万家次。

为进一步强化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公安机关下一步将立足综合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采取多项综合治理措施,强化源头治理,压实平台责任。

三、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已累计曝光典型案例2000余起

今年以来已累计曝光典型案例2000余起,达到了以案释法的效果。同时,各地公安机关持续发布转发辟谣宣传文章,已累计发布宣传文章2万余篇,在全社会营造打击整治网络谣言的浓厚氛围。

四、依法严惩各类突出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

2023年,公安机关依托“夏季行动”和“净网2023”专项行动,依法严惩、重拳打击造谣诽谤、谩骂侮辱、侵犯隐私等突出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

截至目前,共查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110起,刑事打击112人,行政处罚96人,批评教育472人,指导重点网站平台阻断删除涉网络暴力信息2.7万条,禁言违规账号500余个。


■ 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恶意欠薪犯罪依法惩治的态度,多渠道追讨欠薪、全力追赃挽损的办案理念,以及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一、近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发展态势

从办案数量看,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人数从2012年(该行为入罪后第一年)的393人逐年上升至2019年的4015人,该时段呈现出快速上升的高发多发态势。但随着打击惩治力度加大、社会经济结构转型、法治宣传到位、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企业法律意识与企业合规建设提升等多重因素影响,办案数量自2019年达峰后逐步趋稳、稳中有降。

今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2554件、3032人,与2019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22.3%、18.1%,欠薪问题高速增长的态势得到扭转。案件量从由少变多,逐步过渡到由多变少的趋势符合立法实施的目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主要目的不是惩罚,而是通过刑罚的威慑、预防作用,保障和救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的初衷更不在罪名的频繁适用,而是为了更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劳动收益,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形成诚实信用的市场体系。

二、五起案例的典型意义

该批典型案例分别为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某安建劳务公司、曾某某等5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王某、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恶意欠薪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涉案人员恶意欠薪数额特别巨大、欠薪对象人数众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准确适用升格法定刑,做到当严则严。

案例二: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对于应当立案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及时依法监督立案

对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线索,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调查核实,依法监督立案。

案例三:某安建劳务公司、曾某某等5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追加遗漏被害人、追诉遗漏犯罪主体

发现遗漏被欠薪者、遗漏犯罪主体等,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切实把握“捕”“诉”标准。

案例四: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应以是否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作为认定犯罪主体的标准

对于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法认定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主体。

案例五:王某、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注重审查是否遗漏被欠薪的劳动者

发现存在遗漏的被欠薪者,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依法追加被害人,切实维护被欠薪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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