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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会第122期 | 网络发帖与评论侵权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21-03-01

      2020年3月1日,恒和信午餐会第122期,邱文锋律师针对近期诋毁戍边英雄被刑事拘留的热点事件,以“网络发帖与评论侵权问题探讨”为题,与本所律师展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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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文锋律师结合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罪名,以及《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阐述了网络针对英烈侵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解读了重庆警方刑拘王某、茂名警方刑拘田某、北京警方刑拘陈某、秦皇岛警方拘留唐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对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提起公益诉讼等类似案件。

      通过涉嫌诽谤的被告人郎某、何某被提起公诉事件,秦火火网络侵权被追究法律责任案件等,邱文锋律师结合《刑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深度解读了侵害公民人格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舆论需有底线。与会律师针对具体案件,就网络言论法律风险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条 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