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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启示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发布日期:2020-08-28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辩护人经常运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为辩护的基础或依据。然而,对该原则的认识是否精准是需要思考的问题。尽管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一直强调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定罪的基本原则并上升为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的精髓;但学理上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理解似乎仅仅停留于宣言式的表达,对其基本内涵、判断逻辑等重要问题或语焉不详、或前后矛盾。本文以阶层犯罪论体系为基础,主张在此体系之下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重新解释,以此发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刑事辩护实践中的功能和效用。

      一、阶层犯罪论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相互衔接

      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化为“违法”和“责任”的统一。阶层犯罪论体系认为:“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尽管这并不意味着违法与客观、责任与主观之间能够等齐划一,但却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阶层犯罪论体系之间的无缝对接奠定了基础。违法,强调法益侵害或危险,是以客观的标准对其进行判断,亦即客观的违法性论;责任,强调非难可能性,是刑法对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否定评价,并以行为人意志自由为基础。由此可见,违法与客观、责任与主观,这两组概念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并不矛盾,并且高度统一。因此,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便具体化为“违法”和“责任”的统一。需要注意的是,违法和责任的判断是两个独立的判断层面,其基本前提有赖于对违法要素和责任要素的妥当划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运用亦是如此。我们需要对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要件)中哪些是客观要素、哪些是主观要素进行妥当划分,以此为基础进行分别的、独立的判断。

      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需要贯彻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顺序。前文已述,主客观要素应当进行分别的、独立的判断,这就涉及判断顺序的问题。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点之一便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顺序和逻辑一目了然、层层递进。在此体系之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判断顺序亦应予以相应调整。一方面,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顺序,应当是按照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和逻辑,先从客观要素的角度分析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客观要件,再从主观要素的角度分析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另一方面,应当赋予主客观要素之间以位阶性,只有在客观层面已经得出肯定结论,才有必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具备主观要素,否则便可直接宣告无罪。换言之,判断客观要素是否齐备是判断主观要件是否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主、客观要素之交集为最终体现。阶层犯罪论体系认为,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推定机能和故意规制机能,亦即构成要件勾勒了违法性的基本类型,构成要件的内容就是故意的内容。其实质是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三个层面高度统一,存在共同交集,三个阶层共同相交的部分便是最终的定罪结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经过前述两个方面的重新认识和改造之后,我们完全可以主、客观要素之交集对应上述三个阶层之交集,以此对案件得出妥当认识。以下,本文以司法实务中最为常见的盗窃罪进行举例说明:

      (1)行为人客观上盗窃了价值低廉的财物,主观上认为该财物数额较大。此时,由于客观要素(价值低廉的财物)不能评价为盗窃罪意义上的法益侵害,故而不具备客观要件,直接宣告无罪,主客观要素之间没有任何交集。

      (2)行为人客观上盗窃了数额巨大的财物,主观上却认为该财物价值低廉。当年引发热议的“天价葡萄案”便是如此。客观上具备了法益侵害,但主观上缺乏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主客观要素之间未能建立交叉关联,故而应当宣告无罪。

      (3)行为人客观上盗窃了数额巨大的财物,主观上认为该财物数额较大。客观上已经具备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的法益侵害,但主观上只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犯罪故意,由于“巨大”与“较大”之间存在广义的交叉关系(实为包容关系),因此主客观要素仅仅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形成了交叉关联,故而只能追究行为人数额较大的盗窃责任。

      (4)行为人客观上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主观上认为该财物数额巨大。客观上已经具备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法益侵害,但主观上却有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的犯罪故意,由于客观要素是主观要素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主客观要素仅仅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形成了交叉关联,故而只能追究行为人数额较大的盗窃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此时也不能以盗窃数额巨大财物未遂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因为客观上并不存在数额巨大的财物,没有客观基础,绝不能主观归罪。

      (5)盗窃现场同时存在价值低廉和数额巨大的财物,行为人客观上盗窃了价值低廉的财物,主观上认为该财物数额巨大。客观上存在对数额巨大财物的法益危险,主观上具有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的故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的盗窃未遂应当予以处罚,故此时可以成立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的未遂。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以客观上存在数额巨大财物为前提,否则便不存在法益危险,难以确证客观要素。此外,此时如何量刑尚存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先适用盗窃罪数额巨大的那一档法定刑,再根据犯罪未遂的规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罪的数额不是加重的犯罪构成,只是量刑规则,不存在加重犯罪的未遂问题,故而只能适用基础法定刑,再根据犯罪未遂的规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实践检视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早已出现在刑事判决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期曾刊登《陆毅走私废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书指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罪过。”毫无疑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已经成为司法机关作出案件判断结论的重要标准,这是中国刑事司法进步的显著体现。在确立了主客观相统一的整体原则后,该案还进一步细化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一些基本内容,例如该判决书进一步指出:“本案在案证据证实,应志敏、陆毅主观上具有走私废旧电子产品入境的明确故意,亦即二被告人主观上明确知道其帮助走私的对象是废旧电子产品,二被告人自始至终都不知道也无法知道走私的货物中含有其他普通货物。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二被告人对走私对象中含有普通货物主观上具有放任态度,由此证实二被告人不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在确定应志敏、陆毅缺乏走私普通货物主观故意的前提下,仅凭其走私的废旧电子产品中混有普通货物,认定应志敏、陆毅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与走私废物罪两个罪名,显然属于客观归罪。”由此可见,法院亦是在高度关注客观行为(既走私普通货物又走私废物)与主观要素(只知道走私废物,不知道走私其他普通货物)的交集,最终以共同相交的部分——走私废物——对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法院的分析思路与本文所称的“主、客观要素之交集”事实上完全一致。

      三、几点启示

      (一)熟练掌握各种刑法理论体系是辩护人的必备素能和必修功课。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专业的刑事辩护依赖扎实的刑法理论知识,只有在熟练掌握各种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上方可谈得上辩护技巧的提升。在司法专业化已然成为基本趋势的情况下,熟练掌握各种刑法理论体系必定是辩护人的必备素能和必修功课。虽说辩护人对各种刑法理论不用烂熟于心、信手拈来,但至少应当在面对一个案件时,迅速地知道其可能涉及的刑法理论知识点、在哪里可以查得到依据、理论上有哪些分歧、主流观点是什么等等。单靠一本《刑法》条文,单纯高呼“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实不足以支撑起庞大而又复杂的刑事辩护工程。

      (二)遵循客观到主观的逻辑顺序是辩护人应当坚持的基本立场。辩护思路的构建有赖于基本事实的还原,辩护人应当先从客观行为、因果关系和犯罪结果等客观要素入手,在厘清客观行为的基础上再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进行评价。以诈骗罪为例,辩护人的首要任务应该是分析行为人的行为过程是否符合诈骗罪的5个步骤,在此基础上才去确证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切不可一来就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样的辩护意见。

      (三)坚持价值判断的分析思路是辩护人不可忽视的基本方法。从事实判断的角度来看,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可能并不完全重合,面对此种状况,辩护人不宜轻易得出“主客观不一致”的结论,这是因为刑法的诸多问题都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都必须进行严谨的价值判断、规范判断。当案件的主客观要素形式上呈现不一致时,应当再以价值判断的方法对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进行审视,能否由此分析、推论、评价出主客观要素相交的的结论。坚持这样的判断方法,既能对案件得出妥当结论,亦是在为罪轻辩护厘定清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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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海浪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顾问

原四川省成都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员额检察官

四川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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