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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研究06期 | 关于在审判阶段全面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依据和建议

发布日期:2023-08-29

作者:杨海平律师

摘要: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是指企业或者企业相关人员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在司法机关和第三方组织的监督和评估下,通过制定和实施合规整改计划,建立健全预防犯罪的合规管理体系,防范再次犯罪风险,通过合规评估后,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从宽处理的一项司法制度。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属于“量刑”的考量因素而非“定罪”的考量因素。审判阶段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题中之意。

目前我国的改革试点实践以检察院作为主导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职权共同参与,对涉案企业的主要激励措施是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同时,已经有地方法院在主动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并陆续有相关地方性司法文件出台。因此,理论和实践都需要将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全面推向审判阶段。

在审判阶段,应当由法院作为制度的主导,法院有权对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进行的合规整改内容或成果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审理程序上,可以中止审理案件,并可以扣除合规制度的适用期限。通过合规评估的,法院可以根据案情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免予处罚等判决。

关键词: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合规评估;审判阶段;制度衔接;改革试点

一、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含义

企业合规属于舶来品。参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根据企业合规行为开展目的的不同,企业合规可以分为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事前合规,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未受到外在行政、司法部门干预的情况下,自觉制定相关制度规范、自觉依法依规经营的行为。而事后合规,一般是指在企业因违法或涉嫌犯罪而可能被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时,企业基于减轻或免于行政或刑事处罚而进行的合规整改。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属于企业事后合规的范畴。

目前,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尚没有权威定义,参考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改革试点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笔者认为,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是指企业或者企业相关人员(包括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在司法机关和第三方组织的监督和评估下,通过制定和实施合规整改计划,建立健全预防犯罪的合规管理体系,防范再次犯罪风险,通过合规评估后,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从宽处理的一项司法制度。

二、在审判阶段全面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撑

(一)从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制度价值看,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属于“量刑”的考量因素而非“定罪”的考量因素

如前所述,企业合规可以分为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事前合规,能够体现企业为了避免违法犯罪,积极进行合规制度建设,在涉嫌犯罪时,可以作为其在主观上的考量因素。如果在发生犯罪行为前,企业进行过完善的合规建设,并且实际在按照合规制度在执行,往往可以降低单位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被认定为故意或者过失的可能性,即便发生相关危害后果,也往往由于无法认定企业的意志在主观上属于过意或者过失而无法认定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对于企业是否进行过事前合规建设,往往是作为企业是否构成犯罪的考量因素,即属于“定罪”因素。而如果企业没有进行事前合规建设,或者相关制度建设不够完善,或者虽然有制度,但实际并未按照制度进行执行,只是书面合规而非事实上的合规,那么,在出现犯罪事实以后,再通过企业合规整改,以期实现酌定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目的,则属于对其犯罪事实如何进行处理的“量刑”因素。

而量刑因素,不仅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考虑,更是在审判阶段需要考虑。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影响量刑的因素,从行为人本身来讲,主要包括行为人的年龄、身体、心理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均是在审判阶段需要重点关注的。基于此,就单位犯罪而言,事后合规属于量刑因素,如果仅仅停留在审查起诉阶段,而不将其推进到审判阶段,与我国现有的刑事量刑因素评价贯穿始终的制度规定不符,将会导致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不能得到完整适用。

(二)从法院和检察院的角色定位以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看,审判阶段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题中之意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审判。而关于合规的量刑情节,属于审判机关职责的重要内容。如果仅仅将合规制度停留在审查起诉阶段,则理论上存在检察院将本属于犯罪的行为不交付审判而没有制度进行有效监督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难免引起社会对于检察机关未经法院审判程序即进行“法外施恩”以及“滥用不起诉裁量权”的质疑❶。

(三)从适用范围看,如果仅仅将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停留在审查起诉阶段,将大大减少案件适用范围,同时也不利于真正实现对企业的拯救功能

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等情形。从当前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内容看,将其归为“酌定不起诉”的范围较为妥当。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要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就大大减少了可以适用合规制度不起诉的案件类型。如此,如果仅仅将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停留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将无法适用该项制度进行处理,无疑是缩小了制度的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从目前检察院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看,适用第三方机制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❷ 。

由于涉案企业的个性差异,前述三个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往往无法完全满足。首先,对于认罪认罚的要求,由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涉案企业或者相关责任人可能对于定罪和量刑与检察院的观点不一致,因此,可能存在部分企业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认罪认罚,但是在审判阶段又认罪认罚的情况。其次,对于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的规定,也可能因为企业的特殊情况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暂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但是在审判阶段回归正常经营的情况。如果仅仅因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认罪认罚或者未能正常经营就彻底取消了其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可能性,无疑进一步限缩了可以享受该项制度待遇的企业。例如,笔者曾经办理某涉单位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但由于检察院对相关责任人的量刑建议过重,相关责任人并未认罪认罚,且该企业由于出现事故而暂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最终检察院以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不符合适用企业合规制度的条件而未予准许。而在审判阶段,因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法院也并未对合规制度进行任何回应。由于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对于拯救相关企业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不能在审判阶段全面铺开,将对该项制度拯救企业的功能大打折扣。

(四)从目前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主要特点看,目前的改革试点主要以检察院作为主导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共同参与,对涉案企业的主要激励措施是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从当前涉案企业合规制度试点的发起,相关制度文件的制定等,我们可以看到,检察院是该制度的主要主导者,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参与其中。而从当前检察院的制度规定和实践来看,我国当前刑事合规实践中对涉案企业的主要激励措施是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这就意味着检察裁量模式更强调定性,即以能否作出不起诉决定作为合规整改的评估标准,如果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符合该标准则可以获得刑事激励,如果不符合则无法获得刑事激励。

(五)从改革试点的实践看,目前已经有地方法院在主动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并陆续有相关地方性司法文件出台

2021年5月,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民营企业犯罪的案件,该院参照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政策,裁定中止审理,启动合规整改。最终,该涉案企业顺利通过合规考察,法院对企业负责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23年4月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联席会议,原则通过了两院《关于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合规案件办理中的衔接程序,对审判阶段合规机制启动、合规标准互认、合规成果确认等内容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不仅湖北,其他地方的法院检察院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政策,对于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机制的建立进行了明确。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法院协同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程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办法(试行)》,在法院系统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做实“公正与效率”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稳预期司法机制(试行)》,要求建立涉案民营企业“合规性”整改审查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进行合规改革。此外,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座谈会纪要、试行办法,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相互衔接、监督制约,协同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三、审判阶段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几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只是检察机关的事,法院也要参与发挥作用”“可以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依法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充分利用当地已经构建起的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规制、纠正”。2023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第31期案例大讲坛,以“治罪与治理并重 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主题。张军院长指出,要深刻理解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大意义,以能动司法的理念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凝聚共识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❸张军院长的讲话为我们在审判阶段全面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指明了方向。

由于目前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正在进行试点和改革,相关经验总结仍在进行中,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和试点经验,同样可以为审判机关所沿用和借鉴,比如第三方机制、相关评价标准等。本文并不对相关制度的具体细节进行论证和建议,仅从以下几个大的方面发表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关于审判阶段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主导单位问题

有观点认为,审判阶段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应由检察院主导,主要理由是,合规整改结果可能会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如果由法院主导进行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则法院既充当了裁判员也充当了运动员,这与法院谦抑中立的地位相矛盾。对此,笔者认为,审判阶段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应当坚持法院主导。理由在于:

首先,法院在审判时本身就应当查清定罪量刑因素,因此,即便由法院主导合规整改的相关考察、监督、评价,也不必然导致法院对合规企业的量刑产生主观认定。法院仍然要通过一些量刑考量因素来确定是否免于刑事处罚,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就是量刑因素,应当查明。法院主导合规整改并非放弃刑事审判基本原则,也不是对适用合规评审的企业突破刑事法律规范,无限制地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而是在尊重企业犯罪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刑事处罚仍遵循刑事审判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在罚当其罪的前提下,对涉案企业正确适用刑罚❹ 。

其次,审判阶段适用合规制度,意味着在审查起诉阶段未适用或者未能有效适用合规制度。因此,如果审判阶段仍然由检察院作为合规制度的主导单位,可能并不一定能够实现从宽处理的良好效果。且若该阶段适用合规制度,若通过合规整改后,检察院又认为符合不起诉条件,检察院将面临撤回起诉的问题,这无疑会让检察院增加“与其撤回起诉,不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倾向。

(二)关于审判阶段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

01.关于程序衔接问题

笔者认为,涉案企业犯罪,在审判阶段应当进行适用合规制度的可行性审查。法院应当查明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适用合规制度。如果没有适用,应当查明没有适用的具体原因,并查明相关原因在审判阶段是否仍未消除,是否足以导致在审判阶段也无法适用合规制度。如果已经适用过合规制度,则应当查明继续提起公诉的原因是什么,这些原因是否足以影响量刑。若涉案企业被提起公诉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合规整改时间不足或者检察院或者第三方机制认为整改未能符合要求,则在审判阶段应当提供必要的补救或完善时间,同时,法院有权对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进行的合规整改内容或成果进行审查和确认。

02.关于审理期限问题

由于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将会花费较长时间,为妥善处理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对审判程序中的合规整改案件延期审理或者中止审理,并且在相关的制度设计上对该部分合规整改和评价、监督等环节所花费的时间进行扣除。

03.关于裁判方式问题

目前,从审查起诉阶段的合规制度看,进行合规整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检察院不起诉的效果。但是,如果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合规整改后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否只能是免予刑事处罚呢?笔者认为,可以有多种情形。免予刑事处罚固然是审判阶段合规制度所追求的主要效果,但是,如果相关罪名涉及的量刑较重,则可以考虑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等方式进行裁判。另外,由于部分案件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开展过合规整改,只是由于检察院认为合规整改尚未达到不起诉的标准,因此最终走向审判程序。那么,在审判阶段,对合规整改企业有多种最终的处理结果,也能在检察院和法院的量刑标准上尽可能地实现一致。这也可以一定程度地降低法院判决之后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几率。

04.关于二审阶段能否适用问题

对于一审阶段因未能完成合规整改或因被认定为不符合合规整改条件而未能进行从宽处理的,二审阶段是否还能继续适用合规整改程序?笔者认为可以继续适用。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二审程序属于全面审理,如果一审阶段认为企业不符合合规整改从宽条件,二审阶段经过补救,二审法院认为符合合规整改从宽条件的,二审法院也可以作出合规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从轻、减轻或适用缓刑的裁判。  

四、结语

自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制度试点工作以来,理论和实践对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相关依据和操作方式都进行了大量的讨论和验证、改革,积累了相关经验。目前,虽然法院系统尚未进入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全面适用阶段,但无论从地方法院的探索,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的表态来看,将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全面推向审判阶段已是势在必行。相信经过系统的梳理和理论探讨,以及实践的沉淀,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在中国的刑事审判阶段全面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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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❶  蔡绍刚:“从定性到定量——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合规改革的逻辑基础与路径构建”,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4期。

❷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❸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环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怎么做?”载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7月6日。

❹ 梁健:“论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从宽机制之构建 ——以审判阶段涉案企业环境合规从宽为视角”,载微信公众号西北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院, 2023年6月23日发表于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