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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夫妻离婚都不要孩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发布日期:2021-05-21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人们广泛注意,江苏镇江,一对90后夫妻起诉离婚,双方对包括财产和个人债务等其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但唯独在孩子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原因竟然是双方都不愿意抚养自己的女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那么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是出于何种考虑呢?

      法院表示,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很好的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至关重要,法官做了当事人大量思想工作,但双方仍坚称无能力抚养孩子。鉴于双方实际抚养条件基本相当,如强行判决,对孩子伤害很大,故而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这对夫妻的离婚诉讼请求。

      这则新闻在短时间内就占据了各大头条,虽然法官表示,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夫妻双方在妥善处理女儿的抚养事宜,但大家仍然对这个孩子的成长感到十分担忧,孩子到底最后会由谁来抚养这个问题,成为了人们现在最为关心的事。

      我国对于父母子女关系有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均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旨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致力于为其健康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条法律意味着,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必须对子女抚养的事项协商一致,否则将不被允许通过协议进行离婚。

      这是否与“婚姻自由”的原则相冲突呢?虽然在私法领域中,“法无禁止即自由”,自然人当然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但是自由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然人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必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针对该条法律而言,是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即对协议离婚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这种规定是基于,婚姻,不但是一种受法律规制的行为,更多地是其所体现的浓厚的人伦道德属性。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从该法条不难发现,我国对父母子女关系的处理上,给父母规定了许多法定义务,赋予了未成年人子女足以健康成长的各种权利。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不称职的父母,离婚后更是对子女不管不顾,将子女视为负担,故而人们经常戏称,做父母不需要考试或审批程序。这条法条向我们生动的展示了,夫妻离婚后,父母仍然应当承担抚养、教育、保护其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这是为人父母理应承担的责任。

      同时,国家为了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更是从基本日常生活的角度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一法条,充分的考虑到了有些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故而从经济上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制,旨在从经济上解决子女维持基本日常生活的难题。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选择离婚,这本是两个成年人的选择,但是双方必须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安排进行慎重的考虑,否则是让无辜的孩子去承担最不利的后果。

      故而,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身为父母都应该安顿好孩子,尽量减少家庭分崩离析对他们造成的伤害,这不仅是为人父母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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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丽律师

法学博士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法律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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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宇阔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