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2022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最新审核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发布日期:2022-06-10

2022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203号,简称《登记备案工作通知》)。

《登记备案工作通知》共发布了四份文件,更新了2020年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两类管理人),并新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两类基金)。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两类管理人)的解读,详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最新审核要求(2022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篇》。关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关注要点》的解读,详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最新审核要求(2022版):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关注要点篇》。

本文仅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关注要点》”)的核心关注要点进行梳理与解读,部分内容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版本一致或者精神相同,在此不再重复。《证券投资基金关注要点》完整版本可通过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

一、基金名称

1、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

“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者判断的字样;

“高收益”、“无风险”等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 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不含顾问管理型产品)

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经合法授权除外)。

2、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之必备字样:

基金名称中需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

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需要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契约型基金名称应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列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管理人名称的简称;

分级基金名称应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二、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设置不同类别份额的,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同类别份额的划分标准,划分标准是否具体、清晰、可执行。

2、关注基金合同中对不同类别份额是否设置相同的封闭期、锁定期、申购和赎回时间安排。申购费、赎回费和管理费可以不同。

3、关注基金合同中对不同类别份额是否设置相同的业绩报酬计提方法和计提基准。业绩报酬计提比例可以不同。

解读:

(1)基金可以出于结构化、内部人士跟投等合理理由设置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但是,该等划分标准应当是具体、清晰且可执行的。

(2)虽然在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可以为不同类别份额的投资者设置不同的费率(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业绩报酬计提比例等),但涉及封闭期、锁定期、申购和赎回时间安排、业绩报酬计提方法和计提基准等安排应当是实质相同的。

(3)基金管理人划分份额类别或其他安排,都不得触碰不公平对待投资者这一合规底线。

三、结构化安排

1、关注分级基金是否封闭式运作。

2、关注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是否符合要求,即固定收益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股票类、混合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

3、关注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是否满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即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大于1 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小于1 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收益;同一类别份额投资者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一致。关注是否设置极端的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分配比例,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高于70%的重点关注。

解读:

(1)结构化基金必须封闭式运作,开放式基金不得分级。

(2)首次明确了结构化证券基金的杠杆比例,即固定收益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股票类、混合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内容与《资管新规》的要求实质一致。

(3)在考察是否满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是否设置极端的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分配比例时,采用了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相同的标准。

四、业绩报酬

1.关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是否以基金份额取得正收益为前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均为机构除外)。

2.关注是否以基金整体性为原则计提业绩报酬,基金合同中不得设置多种业绩报酬计提规则(计提比例除外),不得基于特定标的或单一策略收益计提业绩报酬。

3.关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比例是否不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4.关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是否不短于3个月(管理人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不受上述间隔期的限制)。

解读:

首次明确要求, 除非存续期内投资者均为机构投资者,否则业绩报酬计提应当以基金份额取得正收益为前提。此前,对于设置市场指数或指数组合作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基金而言,只要基金相较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产生“相对收益”, 就可计提业绩报酬, 而不论基金份额是否产生正收益。今后, 新基金在设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时,若以市场指数或指数组合作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亦应注意同时满足基金份额产生正收益这一前提。

但对于具有较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业协会则充分尊重其自主选择。

五、风险揭示书

1.关注风险揭示书是否参照AMBERS系统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模板》制定,募集机构是否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情况,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

2.基金若涉及以下情况,关注募集机构是否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的披露:(1)分级基金;(2)投向单一标的;(3)主要投向流动性较低标的;(4)主要投向境外投资标的;(5)主要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标的;(6)涉及其他高风险品种投资;(7)其他需要披露的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解读:

上述第二条对风险揭示书提出了新要求,即管理人还应当就上述七种情况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中进行风险披露。例如,对于私募基金主要通过QDLP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投资于香港股票或未来投资于香港ETF、通过境内外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投资于CDR或通过债券通南向通投资于香港债券的, 应当进行“特殊风险揭示”。

另外,建议既存基金在引入新投资者时也应制备更新版风险揭示书。

六、禁止性要求

募集推介材料及基金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利用“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概念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2.约定以增强资金、费用返还等方式调节基金收益或亏损,以自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风险补偿,变相保本保收益。

3.约定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条款。

4.约定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5.利用基金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结构化等非市场化债券发行、返费及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七、结语

提请特别注意,由于并不涉及新的规则创设,不同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设置有3个月的过渡期,《证券投资基金关注要点》自发布之日起便开始实施,未设置过渡期安排。

 

微信图片_20220613094225.png 

作者:付璟玉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付璟玉律师秉承用心为每一个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理念,曾为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过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私募基金备案及其对外投融资、私募基金风险处置等专项法律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