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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实务笔记 | 06期: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认定电子病历存在篡改?

发布日期:2024-02-22

问题提出

电子病历在医疗纠纷实践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历是患者的主要证据,鉴定的主要依据。病历将会成为还原诊疗过程,认定是否符合手术指征,认定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的重要证据。因此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病历的修改是否符合书写规范必然是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而电子病历相比纸质病历拥有更多的维度,除了记录病程之外,电子病历的形成时间、电子病历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对应的权限、电子病历的历次操作印痕都应可查询。

因此,一旦纸质病历存在明显瑕疵,患方提出调取电子病历并对电子病历数据进行鉴定,若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合规的电子病历数据或经鉴定后数据存在不能合理解释的修改,则医疗机构将会承担较重的责任。

那么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认定电子病历篡改存在篡改的?

法律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健康医疗数据安全指南》( GB/T39725-2020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封存有关问题的复函》

实务指南

涉及电子病历的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因各地的经济水平不同,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发展水平的不同,目前各地法院关于电子病历的裁判规则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

在涉及电子病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同意调取电子病历数据或就电子病历是否被篡改进行鉴定,但若患方对病历真实性质疑,并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质疑,相关事实足以使电子病历的真实性遭到怀疑,患方可以申请对电子病历数据进行鉴定。若因院方原因无法提供电子病历数据,或经鉴定发现电子病历数据存在不合理的修改,且院方无法合理说明,最终法院可能会判定院方承担较重的责任。

本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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