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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视角下的资本公积制度法律解析

发布日期:2024-02-22

■ 作者:曾虹怡律师


随着当前商事交易结构与交易模式日益复杂,资本公积虽然未作为单独的工商登记事项,也并不反映在注册资本中,但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直接导致企业责任财产的增加,作为企业的“后备资金”“准资本”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同时资本公积所涉相关问题也愈发引人注目。

但是我国目前有关资本公积的概念及运用主要体现在会计制度准则,法律规定较少,导致许多人对资本公积究竟为何物、有何用及如何运用等知之甚少,故本文拟梳理分析资本公积相关的财会与法律规定,厘清资本公积的概念及实践应用途径。

一、何谓资本公积?

(一)资本公积的概念

所谓资本公积,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之外的,由于股本溢价、接受捐赠等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所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该公积金与企业经营收益无关,而与资本本身相关联,属于所有者权益的一类。

(二)概念辨析

1、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三者均含有“资本”字样,虽名称相近,但内涵大有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注册资本指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注册资本依法须进行单独登记并公示。

而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代表了股东对公司的实质性投入与实际支持,是所有者权益主要的来源之一。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并非同一个概念,只是在金额上存在可能等同的情况,如果各股东足额出资到位,那实收资本额就等于注册资本额。

2、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存留于企业内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积累,具体分为法定盈余公积与任意盈余公积。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同时公司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还可根据自身经营需求,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再提取任意公积金。

二、资本公积的用途

(一)新旧公司法对比之弥补亏损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文禁止使用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主要原因有三个:

第一,明确资本与利润的界限,如实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利润是反映企业动态经营成果的要素,而资本公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大部分是由资本自身溢价形成的。若用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将模糊资本与利润的界限,无法反映真实的企业动态经营业绩,也无法给公司股东和外部投资者的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财会信息。

第二,保护新股东。新晋投资者作为股东加入公司时,新旧股东为保持股权比例的平衡,多会运用资本公积金制度。该种情况下,禁止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主要是为了防止非经营所得的资本增值被当作经营利润进行处置,避免造成老股东对新股东权益的侵害。

第三,维护公司信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如前所述,资本公积反映资本的变化,带有资本的属性,若用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势必会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降低公司信用,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复杂的商业社会又确实存在着需要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现实需求,一概禁止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可能并非是最佳的法律选项,故在2023年最新修订的、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取消该项限制规定,允许资本公积在一定条件下,可用于弥补亏损,即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而具体根据什么规定、什么程序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还有待相应文件进一步规范。

(二)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资本公积增加了公司经营所需的资产基础,作为公司的“储备资金”,公司可以在不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直接用资本公积金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以增强公司的经营实力,例如购买原材料、生产设备等。同时在财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并未提及资本公积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时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实践中通常不另做账务处理。

(三)可用于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实践中资本公积应用最多的便是转增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虽然该举并不能导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增加,但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对债权人及外部投资者而言,注册资本是公司资本实力的体现,是投资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故而资本公积转增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一方面可以提升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增强公司实力,加强投资者信心;另一方面,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的股票的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资本的流动性。

三、资本公积的法律性质探究

资本公积作为财会领域的重要概念,因法律制度与财会制度未有效衔接导致该概念在公司法中并未过多描述,那资本公积在公司法中究竟属于何种定位?是否属于公司资本?股东能否再取回呢?该如何合法合规地取回呢?

(一)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资本,不得直接或变相取回资本公积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理论和实务中对于资本公积是否属于该出资范围有着不同的认识。目前实践中存在着股东内部直接约定一定期限内取回资本公积、将资本公积定性为股东对公司的借款进而要求公司返还等直接或变相取回资本公积的不合规行为,本文倾向于认为资本公积在性质上属于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出资,故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取回资本公积。

第一,公司作为独立于股东或投资者的民事主体,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且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资本公积金不仅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亦是公司资产的重要构成,本质上是资本的变化带来的“财富”,故而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取回资本公积。第二,如果资本公积不属于出资,若公司股东任意取回资本公积的行为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时,将无法依据股东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

虽然理论上并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仅有的案例对任意取回或变相取回资本公积主要持否定态度,例如:

【案例一】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93号

裁判要旨:资本公积金不仅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亦是公司资产的重要构成,而公司资产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公司的资信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保证公司正常发展、维护交易安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财产,而独立财产又是独立人格的物质基础。出资股东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协议约定主张所有者权益,但其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取回出资侵害公司财产权益。

【案例二】

案号:(2013)民提字第226号

裁判要旨:股东在注册资本之外的出资,不属于借款债权,而应当属于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二)资本公积的取回途径

1、先转增为注册资本再履行减资手续

如上所述,本文认为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资本,那么股东若想取回资本公积对应的资金,可根据公司法规定采取先将资本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之后再依法履行减资手续的方式。

2、解散清算后取回

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资本,其所有权归属于公司,但是股东对其享有股东权益,可在公司清算后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

公司清算主要包括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其中破产清算是因为企业资不抵债而展开的清算,所有者权益为负数,不可能涉及资本公积的取回;解散清算包括自行解散、行政解散与强制解散,解散清算中可能涉及资本公积的取回。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综上,笔者认为在当前法律制度框架下,资本公积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属于公司独立的财产,未经法定程序股东不得直接或变相取回资本公积,同时资本公积须依法使用,不得规避法律挪作他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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