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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42期:投诉人撤回投诉后,可否再次提起投诉?

发布日期:2024-04-03

01 问:财政部门收到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举报,举报调查期间,是否可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因收到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而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暂无法律依据可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

02问: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若暂停时限已至,但投诉处理尚未结束,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门不得延长或二次通知项目暂停,采购人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但建议采购人充分评估投诉事项成立的风险。

问:投诉人撤回投诉后,可否再次提起投诉?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若仍在投诉有效期内,且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人可以再次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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