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发布日期:2024-04-09

作者:曾利娟 陈育龙

引言:2024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四“祁某华重大责任事故案”涉及近年来发生的一起重大建筑物坍塌事故,明确对于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起最关键作用的首要责任人,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责任事故类犯罪之一,用于规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本罪施行犯罪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的单罚制刑罚模式:单位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但仅对直接责任人员科处刑罚。因此,直接责任人员作为该罪的实际刑罚承担者,尤其应当重视涉本罪的合规建设与风险防范。

本文基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大量案例检索、从实务层面梳理归纳本罪认定要点与高发刑事风险表现,以期对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刑事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设有所助力。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基本规定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3条


微信图片_20240410093053.png

 

三、量刑标准


微信图片_20240410093102.png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

一、犯罪主体的认定

建设单位:也称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具有开发、建设、经营工程项目的权利或资格。

设计单位: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编制及设计质量等负有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也称承建单位,是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简称,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

二、责任主体的认定

直接责任人员: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对是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有权作出决定的有关领导人员,建设单位的建设人员,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等。

三、关于“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行为”的认定

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四、关于重大安全事故的认定

重大安全事故: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建筑工程坍塌、机械设备损毁、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特别:与窨井盖相关的安全事故认定

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单位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高频刑事风险点

一、建设单位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表现

1.建设单位违规违法要求:主要体现为,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层数等,从而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2011)光刑初字第188号:由于工程造价过低,在施工中,杨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2.建设单位违法发包: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2020)豫1202刑初245号: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事故调查组对x楼基础浸水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x号楼出现墙体裂缝的原因为建设单位三门峡D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楼室外工程施工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同时指令室外管网的施工队伍不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工,未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排水设施质量低劣,致使排水设施不畅以至于损坏……

3.建设单位提供不合格材料: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2016)鄂0105刑初325号:某房地产公司将使用过的旧电缆再次使用在本建筑内,经国家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该电缆为外架绝缘电缆,且质量不合格,燃烧时能产生有毒烟气,不能在建筑电缆井内使用。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是造成火灾发生和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

4.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违法串通: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设计单位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表现

1.设计单位不按照质量标准设计: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定设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018)川11刑终17号:四川省某科学研究院系L小区地基处理的设计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导致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上诉人袁某作为地基设计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明知建设单位提供数据有误而不更改: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不准确数据资料进行设计,进而造成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2019)内0625刑初74号: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论证不够,未发现原地勘资料适用性、合理性的不足,出现地基承载力计算参数错误,使用的基础形式不合理以及将同一建筑物置于刚度不同的地基土层上造成不均匀沉降,导致建筑物过大倾斜,进而产生裂缝……设计单位一并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的主要责任。

3.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的违法要求:应建设单位要求,降低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施工单位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表现

1.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明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不合格,仍然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同意并按照降低后的标准施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2014)鼓刑初字第44号:在施工过程中,H公司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加工安装廊桥木结构建筑,质量管控缺失,将柱脚直径12毫米对拉螺杆改用3英寸圆钉,施工组织设计缺乏针对木结构的内容及措施,节点榫卯做法不规范,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

2.擅自违反施工图纸: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2014)梓刑初字第17号:赵某身为受J公司委派的某项目维修加固L大桥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不按设计施工图施工,指使工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致使维修加固后的盘江大桥工程质量严重低劣。

3.施工单位违法串通:串通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降低工程质量,因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工程监理单位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表现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2017)苏0402刑初115号:江苏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委派王某乙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对该中段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期间,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要求对K建材厂所在码头进行施工,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王某乙明知上述情况,未履行监理职责,未以正式的书面材料报告申请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擅自同意不施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中,也未将此列入工程遗留问题,即草率在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上签字认定该中段工程合格并同意验收通过。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合规建议

一、建设单位合规建议

1.审查承包单位资质: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发包时,应选择具备法定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避免肢解工程,优先采用总承包模式。

2.规范招标与采购:建设单位需遵循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服务以及关键设备、原材料等物资进行公开、透明的招标采购。在招标过程中,应严格筛选符合所有条件的投标企业,避免承包商以低于成本价参与竞标。

3.遵守规范与执行标准:在工程项目的执行阶段,建设单位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诱导或默许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应干扰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工作;避免不合理的压缩工期。

4.竣工验收与共担责任:当建设工程完工且承包方提交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迅速启动验收程序,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责任主体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精细化的验收评估。

二、设计单位合规建议

1.设计主体合规:参与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属单位,共同对最终形成的全套设计文件质量承担责任,确保合规性。

2.设计活动合规:设计单位在开展设计工作时,严格遵循国家标准,确保设计全过程的合法性。

3.材料设备合规:在编制设计文件过程中,设计企业应对所选用的各类建筑材料、建筑结构组件及配套设备,详细记录其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技术指标,确保其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4.设计文件解读与释明:对于已通过权威审查并确认合格的施工图纸及配套设计文档,设计单位应向施工企业充分解释与说明,确保施工方准确理解设计意图并依图施工。

5.参与事故应对:在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或事故时,设计单位应及时介入调查分析,如发现问题源自设计环节,应迅速制定并提交有效的技术修复方案,以应对因设计缺陷引发的安全事故。

三、施工单位合规建议

1.资质获得与业务匹配:在开展工程项目承建活动前,施工单位须依法取得与其业务能力相匹配的资质等级证书,在该资质等级所允许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

2.质量检验与物料控制: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机制,强化施工工序管理。对于所使用的建材、建筑部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条款进行严格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物料,一律不在工程中使用。

3.职工教育培训与上岗资格:施工单位应系统构建并持续优化职工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对员工的专业技能与安全知识培训。不得安排未经正规教育培训或考核未达标者从事施工作业。

4.遵守规范、提出建议: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工程设计图纸与施工技术规范操作。在发现设计不合理、材料不合格等问题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但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特别应避免为降低成本而偷工减料。

5.质量问题应对与返修: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未能达标的项目,施工单位应主动返修,确保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四、工程监理单位合规建议

1.资质获取与业务范围: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业务前,应取得与自身业务能力相符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该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任务。避免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或冒用其他监理单位名义从事工程监理业务。

2.利益冲突回避:监理单位不应当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或与该项目所用建材、建筑部件、设备供应单位存在总分公司关系、母子公司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联关系,以防范利益关联影响监理工作的公正性。

 

微信图片_20240410094620.jpg 

作者:曾利娟律师


■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诉讼法学硕士,中国大学生反诈维权律师团理事,成都市律师协会惩戒监督委员会秘书,四川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研究与服务中心特邀研究员。在CSSCI核心期刊、国家重点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参与出版国内首部教育行业大数据分析专著《教育行业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基于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

■ 曾利娟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只办刑事领域案件,工作勤恳负责、严谨细致、精于写作和办案沟通,擅长精细化审查分析证据,从法律大数据角度研究案件、发现辩点、寻求突破。在教育行业、场外配资、公司企业及高管风险防范、政府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风险防范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主办多起公安部督办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网络犯罪案件等,取得了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重罪变更轻罪、数罪变一罪、缓刑等良好效果。——用专业温暖的辩护,助力走过人生低谷。曾利娟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高度负责的办案态度和敬业精神均获得了当事人、家属及同行的赞誉。

 

微信图片_20240410094629.jpg 

作者:陈育龙


■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中共党员,诉讼法学硕士,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参与办理刑事案件多起,主持或参与研究课题/项目多项 ,发表学术论文三篇,参与翻译法学经典著作《刑事对抗制的起源》(约翰·朗本著,王景龙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