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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发布日期:2023-01-04

管理人负责人:李爱辉律师

管理人团队成员:钟相坤律师、伍荟吉律师、万全律师、柯韵涵律师、刘德友律师、贺敏律师

案情简介

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可简称“碧城置业”)因自身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其主要资产(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和部分存量房产)被有权机关查封多年无法处置,随着债务利息逐年增加,早已资不抵债。2020年9月,碧城置业向彭州市法院申请进行重整,彭州市人民法院根据碧城置业的申请,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作出(2020)川0182破申5号决定书,决定对碧城置业进行预重整。

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遵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相关要求,预重整期间完成了包括审计、资产清查等相关的各项工作,于2021年3月2日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交了预重整工作报告,建议彭州市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0)川018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碧城置业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川0182破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担任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承办团队在履职过程中,共接受132户债权人进行申报,其中包括52户申报金钱债权的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为9亿余元;非金钱债权中,含65户商品房购买人,多数系因其所购买的债权人因房屋涉及多件刑事及民事查封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至今。同时,承办团队依职务调查确认的职工债权共计15户。

破产重整过程中,承办团队根据债权人类别,对不同类别债权人的共性诉求制定了重整盘活方案,2021年5月24日,经债权人表决通过了该案《重整计划》,2021年8月30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82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通过《重整计划》,现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正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典型意义

该案件特色为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施行后,首例申请进行预重整的案件。

该案难点在于涉及省外司法机关以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为由,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对债务人《重整计划》实施造成严重阻碍。后在彭州市政法委、彭州市人民法院、彭州市住建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管理人、债务人申请,彭州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直接裁定解除债务人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涉的其余法院的查封,保证了碧城置业《重整计划》的实施,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的主要重整财产为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述三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均被有权机关查封、轮候查封。而在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重整工作的推进中,上述财产能否及时解封,是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能否成功关键因素。在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彭州市人民法院等相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解除了查封,但外省某A法院以该三宗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为由,明确表示不会解除对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

承办团队先后向外省某A法院、该刑事案件办理公安机关等调阅相关案卷,核实外省某A法院查封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的相关依据、事实过程。

经核实,在该刑事案件中,首先碧城置业并非涉案主体,且刑事判决书中完全没有涉及向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追赃或责令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退赔的相关内容,其次在该案侦查程序、审理程序中,都未对该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为解决前述问题,管理人代表碧城置业向上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督促外省某A法院解除查封的《申请》,同时依据《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第六条第十八项内容向彭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出由彭州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申请。

在承办团队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后,在彭州市政法委、彭州市住建局、彭州市人民法院的各方协调下,为保证《重整计划》的实施,由彭州市人民法院作为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出具裁定书解除对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两宗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不动产的查封。保障了《重整计划》的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现实困境和解决路径的一次成功探索。

在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不动产的查封解除后,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已根据《重整计划》开展第一批地块开发工作,并于2022年7月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续将根据《重整计划》进行债务清偿工作,与此同时因涉及刑事及民事查封而未能取得商品房权属证明的购房人,亦陆续办理完毕产权转移登记,避免社会矛盾激化风险。

该案获评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0-2021年度十大经典破产案例”。

相关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第六条第十八项 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予以支持配合。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管理人申请接管、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先行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应当对管理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并予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