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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合规整改后实际控制人改判缓刑

发布日期:2023-09-04

基本案情

遂宁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因市场行情变化,流动资金紧张,为维系公司正常运转,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公司名义向不特定公众人群融资数亿元。该公司未经金融机关审批,向不特定公众人群吸收存款已触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历经一审、发回重审、第二次一审、二审,最后在二审审查起诉期间,通过企业合规整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获得法院从轻判决,刑期由最初判决的数年有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律师工作

第一次判决后,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我所唐涛律师担任辩护人。唐涛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判一审判决,经我所刑事团队多轮分析讨论,共同确定上诉方案。同时,唐涛律师翻阅百余本公司档案和历史账簿,四处走访群众搜集线索,为上诉观点提供了坚实事实支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发回重审。

对于第二次一审,唐涛律师围绕搜集到的新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辩护,其观点逻辑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部分观点被人民法院采纳,刑期降低至原刑期的三分之二。

为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唐涛律师再次梳理证据整理观点,提起上诉,同时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启动企业合规审查。唐涛律师积极协助委托人另聘的合规团队进行企业合规整改,经数月努力,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认定整改合格。

二审庭审中,唐涛律师第三次梳理辩护思路,以企业合规为重点,从“三效合一”角度为委托人进行了充分有效辩护。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集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上诉人张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案件结果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判决,改判张某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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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意义

企业合规整改是落实“严管厚爱”的有效举措,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保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司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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