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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坤、马力焜律师代理商标侵权案件主张惩罚性赔偿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发布日期:2023-09-14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坤律师、马力焜律师代理的北京山香时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香教育”)诉宜宾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宜宾公司”)及其唯一股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3年7月在宜宾翠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及维权费用均得到法院全额支持。

辩论观点摘录:

原告:被告使用“**教育(原山香教育)”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原山香教育”就是商标法五十七条规定的服务相同、商标高度近似且容易造成混淆的近似商标侵权情形。

被告:“原山香教育”是我对自身实际从业经验的客观描述,属于描述性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

原告:被告客观上的从业经验还有装饰装修,被告为什么没有标记“原**装饰”?!显然就是因为“**装饰”没有可供被告攀附的价值,被告的行为就是为了攀附原告商誉。

被告:我……

原告:行政处罚决定中载明,印有原告商标的手提袋被告已经销毁,但原告取证的时候再次发现了印有原告商标的手提袋,证明被告被行政处罚后又制作手提袋故意侵权。

被告:那是行政处罚之前做的。

原告:被告面临行政处罚都没有如实全部销毁手提袋,而是预留了一部分,证明被告蓄谋继续侵权,恶性极大。

被告:这……

原告:被告在合同终止后是搬迁过一次经营地址的,搬迁的时候也没有将印有原告商标的一次性纸杯扔掉,而是搬到了新地址继续使用,证明被告有继续侵权的预谋。

被告:那……

原告山香教育与宜宾公司曾为加盟合作关系,双方签订的《山香教育加盟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宜宾公司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山香教育”商标,以及一切带有“山香教育”商标的物品”。但山香教育调查发现,被告违背约定,未经许可继续使用案涉商标构成侵权,遂委托刘坤、马力焜两位律师代理诉讼。两位律师分析案情后根据对方具有侵权故意,同时调查到较为严重的侵权情节,代理山香教育提出了以原许可费为计算基数的1.5倍惩罚性赔偿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共计274170元,同时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10436元。

山香教育至今已有24年历史,至2017年,山香教育已成为集教师资格证培训、教师入编考试培训、民办教师就业为一体的教师一站式服务平台,且在全国范围内布局分校。山香教育2018年上市,股票代码:872987。山香教育经过不懈的努力和积累,形成了扎实的品牌实力和出众的用户口碑,从行业中脱颖而出,成为全国加盟分校200余家的教育品牌。山香教育品牌已经在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培训领域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恒和信律师代理本案件的调查经验、专业分析、果断决策都获得山香教育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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