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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研究37期 | 浅谈个人破产制度

发布日期:2024-03-29

摘 要: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体两面,随着我国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被提上议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于有效平衡债权债务关系、化解金融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定也为我国未来个人破产立法探索积累了经验。个人破产的制度建构应当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现行企业破产制度为基础,重点促进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社会效益理论,债务人权益

作者:谭光星/恒和信实习生

一、引言

3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不仅提到了2023年以来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取得的成就,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助力企业“破茧重生”,还特别提到了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审结执结:

“深圳法院2021年起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受理个人破产申请227件。梁某被法院裁定适用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免除利息和滞纳金、三年内偿还本金,梁某努力打拼、积极偿债,提前15个月完成履约,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审结执结。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可再创业!”

二、案情回顾

据介绍,梁某2018年开始创业,为解决经营资金问题,债务滚动累计达75万余元,最终无力偿还。深圳中院根据《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债务人财产、债务、家庭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裁定适用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免除利息和滞纳金,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三年内偿还本金。梁某努力打拼、积极偿债,提前15个月完成履约。

该案的审理,为个人破产重整案件提供了实践样本,法院通过个案办理积累经验,也向社会传播了个人破产制度挽救“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导向,体现了个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展示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拯救与保护理念,向社会展现了一个“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可再创业”的鲜活样本,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深入推进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三、个人破产制度介绍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发展成熟于近代英美国家,英国于1705年率先确立个人破产制度。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个人破产制度允许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无力偿还债务、停止支付能力已超过一定期限等。破产申请是启动个人破产程序的第一步。个人破产程序是指在个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法院组织进行的一系列程序和审查。破产程序包括破产审查、财产清算和债务重组等环节。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将评估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务情况和可清偿资产,并决定合适的破产处理方式。在个人破产程序中,财产清算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法院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评估和清算,并将所得的资金按照债权人的优先顺序进行分配。财产清算可以帮助债务人偿还尽可能多的债务,并对债务人的经济重新组织提供一定的基础。除了财产清算,个人破产制度还可以提供债务重组的机制。在债务重组中,法院会与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以帮助债务人渐进式地偿还债务。债务重组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还款压力,给予其重新开始的机会。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债务人根据特定条件获得债务豁免。债务豁免是指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其他因素,决定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情况。

四、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基于当事人:给予基本关怀,保障法定权益

破产制度源于古罗马,目的在于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但在我国目前的制度框架下,能得到保护的却仅仅只有法人,一方面与破产制度源于自然人破产相违背;另一方面也难以适应经济发展需求。对债务人而言,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借贷模式外,新型电子网络借贷工具的兴起,极大提高了信用可得性。但剧增的信贷意味着急速膨胀的债务,超前、超支消费也随之普遍化,缺乏财务规划的青年人可能因此背负高额债务,甚至在难以偿还时选择轻生等极端方式。疫情时代,营商环境急剧恶化,企业经营不善而致破产的概率增加。破产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沉重的连带责任。对该群体,出于基本的人文关怀,应建设一种制度供这些诚实却不幸的群体退出市场,并在偿还一定限度的债务后重新融入市场经济和生活。

对债权人而言,面对无力偿还的债务人,要么选择容忍其“延期偿还”的诺言,要么选择将其送上法庭。在个人破产制度缺乏的情况下,常以民事诉讼执行制度中的终结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组合替代个人破产的作用。而这种“组合拳”式的解决方案却面临个别清偿导致债务人整体利益受损、清偿范围有限使得受偿率偏低、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致使效率低下之累。尽管历经多次立法与机制探索,但替代机制的执行效果仍然有限,这也说明我国个人破产的立法实践已迫在眉睫。

(二)基于社会现实:化解金融风险,优化营商环境

当无序的信贷投机行为泛滥时,必然会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经济稳定。在消费的非理性化日趋扩大的情境下,居民个人杠杆率明显升高。高杠杆已成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难题之一,国家统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显示:自2008年至2018年第三季度,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由17.9%上升至51.5%,接近法(59.5%)、德国(52.7%)等国家。高杠杆意味着巨大的债务违约风险,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势必导致不良信贷的长期积压,极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而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则能够帮助清理不良债务,降低社会杠杆率。

过去人们普遍树立的“欠债还钱”的观念,背后隐藏的实质是对债务永恒的认同,这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允许个人破产并赋予他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不仅仅关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更关乎社会福祉和整体利益的提高。因此在建构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时应当树立债务人合作理论与人道主义理论并进、重点突出社会效用理论的立法理念,在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上要充分权衡如何促进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在保证社会整体效益提高的原则下尽可能地在满足债权人清偿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为债务人“减负”,以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不予免责的债务范围。同时,在纠纷解决中应当注重庭外调解制度,促进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是最优解决路径,辅以法庭债务咨询制度帮助解决个人破产问题。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参考文献:

[1]郑豪漫.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探讨.合作经济与科技,2023(16):190-192.

[2]翟志艳.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探究.知识经济,2023,664(36):108-110.

[3]杨勤法,马啸宇.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21(03):49-56.